日前,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城市地下管线挖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城市地下管线挖掘工作,规定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不得挖掘;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 在长春市区内城市地下管线挖掘上,由长春市建委会同长春市公用局,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和“急迫性优先”的原则,统筹道路与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因城市地下管线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其他市政设施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先行承担修复责任。挖掘复原的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 ![]() 《办法》规定,在繁华路段和主要街路应当安排夜间施工,确需白天施工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间。横断挖掘路面的应在24小时内恢复完毕,暂时无法恢复的,须用钢板覆盖;其他道路挖掘,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3日内恢复完成,挖掘超过100平方米的,应当尽快复原,一时无法复原的,应当采用相应临时措施(如钢板覆盖),保证路面畅通。 路面恢复施工时,严禁雨天进行沥青混凝土施工。冬季修补掘路面层,可采用混凝土预制砌块,或冷拌沥青混凝土修补平整,可在气温转暖后再做二次修复。挖掘复原的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 中国规划网长春4月7日电 记者于丹 (责任编辑:白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