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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热点解读

时间:2011-03-16 10:56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为之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何时批准及生效?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于2010年8月25日经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15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在什么立法背景下制定的?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属性。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本市于1997年7月22日、2001年2月23日先后颁布了《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这两个地方性法规施行以来,对引导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后,以前那种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本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现实需要。2010年3月1日,《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正式施行,该法规对本市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为了加强我市城乡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适应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需要,我市制定了《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什么是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包括那些内容?

  答: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根据《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人文和谐,合理布局,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二)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节约用地,集约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统一;

  (四)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强化监督。

  这些原则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和加强生态文明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将"生态规划、特色规划、统筹规划、人本规划、经济规划"理念贯穿到其中,以便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生态、环境综合决策机制的建立和城市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的期限是多长?

  答: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乡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村寨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

  公众如何参与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如何公开?

  答:按照《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通过以下几个措施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一是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或者在特定的公共场所予以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二是在规划实施阶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三是修改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时,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是在进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后,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公民和单位享有什么权利义务?

  答:按照《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服从规划管理。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受理查询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查询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受理举报、控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保密并且将查处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资料和报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活动。

  规划管理中执行什么制度? 什么是"一书四证"?

  答:依据《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城乡规划管理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制度。 "一书四证"制度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手段。《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乡村建设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取得"一书四证" 后的有效期限是多长?

  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申请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2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证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要求的认可文件,是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凭证,不存在有效期限问题。

  总体规划如何编制,如何审批?

  答:根据《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条规定,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清镇市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镇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如何编制?如何让审批?

  答:根据《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条规定, 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村寨规划如何编制?如何审批?

  答:根据《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乡规划、村寨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有什么规定?

  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及《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 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二) 违法建设工程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三) 违法建设工程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四) 违法建设工程没有引起相邻纠纷和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相邻纠纷和不良社会影响可以消除的;(五) 违法建设工程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关于临时建设的规定有那些?

  答: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当自行拆除。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应如何处理?

  答: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工程不停工或不拆除的应如何处理?

  答:违法建设工程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原房屋规划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涉及房屋用途的,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一致。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未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擅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将房屋交付使用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文件将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已交付使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未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施工现场公布建设工程总体布局、效果图、单体设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乡、村规划区进行建设有什么规定?

  答: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在乡、村规划区进行建设能占用农用地吗?

  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怎么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许可证》?

  答: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多长时间?

  答:在接到村民的申请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有效期是2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如何处理?

  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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