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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见古城区交通管制

时间:2013-07-21 11:35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刘敏

    1994年,聊城被国务院批准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聊城市出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意见》,按照“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将加大古城区、古运河保护带、11处文物古迹点为主要内容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对50年以上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将参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落实11处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保护传统历史文化街区

    聊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个方面。一是物质形态,包括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自然环境主要是指历史文化名城所依存的地形、地貌;人工环境是指城市的形态格局、文物古迹、典型民居、传统商肆、空间环境。二是非物质形态,包括语言文学、精神风貌、城市结构等。

    《意见》要求,落实11处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加强市城区光岳楼、山陕会馆、铁塔、古运河四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海源阁、傅氏祠堂两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基督教堂、大清真寺、小清真寺、范筑先纪念馆、古城墙遗址五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切实做到“四有”,即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

    在米市街,羊使君街,馆驿街,大、小礼拜寺街等街区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列为传统风貌重点保护街区,并积极争创“中国历史文化名街”。

    加强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对50年以上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公布为历史优秀建筑,参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进一步增强城市文化底蕴,体现城市特色。

    要按照历史形成的事实或根据保护范围的需要,依法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使用范围,并对其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对于文物古迹周围违规搭建的非法建筑、临时建筑要进行拆除。

    对文物古建的修复保护,要坚持“修旧如旧,不改变文物原状”及“最小干预”的原则,依据历史记载,精心、谨慎、周到地制订策划方案,确定保护整治项目,搞好工程设计,并进行必要的论证。要尊重历史原貌,坚持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原样式、原结构和原环境,保持其原真性、整体性、可读性、永续性,全力以赴,做出水平,做出精品,经得起专家、群众和历史的检验。要在不破坏及影响文物古建筑风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规范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

    保护古城街坊传统格局 保留一定比例的原居民

    落实古城保护规划,要做到以下几点:

    保护古城街坊的传统格局,保持其传统空间风貌形态,基本保留河道、街巷原有的形态、名称、位置以及空间尺度;

    严格控制古城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色彩以灰瓦、青砖墙为主,采用坡屋顶的建筑形式;

    严格保护传统风貌街。对历史建筑实施修缮和恢复,要认真研究过去的形象,最大限度、比较真实地重现历史风貌。同时,不仅讲究单体建筑的风貌特色,而且注重整条街的总体环境氛围;

    保护文物古迹和古建民居。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民居进行修缮,对历史有记载的重要景点进行恢复重建;

    适当控制人口规模。保留一定比例的原居民,以保持社会网络的相对稳定;

    实行车辆管制,推行公共交通和旅游专用交通;

    同步建设配套公共消防设施。依规划建设古城消防站、水上消防站(码头)、市政消火栓,并落实维护资金,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正常运转。

    保持古运河走向完整 控制沿线污水排放

    要严格按照《大运河遗产山东聊城段保护规划(2010—2030)》,结合《京杭大运河旅游总体规划》,真正把古运河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

    一是保持古运河走向完整;二是控制古运河及沿岸绿化带总宽度;三是控制古运河沿线污水排放;四是对沿河两岸文物古迹,划出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制定保护措施;五是保护古运河沿线古树名木;六是依据规划,科学设置游览设施,开辟游园,充分利用古运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发展旅游业。 (刘敏)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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