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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多处亮点

时间:2010-07-27 09:15来源:未知 作者:白雪松

  新华报业网讯 “这个条例在全国的城市文化条例中应该说是相当好的了。”这是文保专家、南京市作协副主席薛冰难得的溢美之词。今年3月,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个月后,经修改后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令人有耳目一新之感,记者采访众多专家,总结出了四大亮点。   

  亮点一:“整体保护”首次进条例   

  在本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最令众多文物保护人士心动的是在总则第三条新增了一个十六字保护方针“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这也是在保护条例中首次提出了“政府主导”和“整体保护”的概念。   

  “在城市保护中我们最担心什么,其实是开发商行为,如果保护由开发商来主导的话,不管提出的保护的前景多诱人,总让人担心。”南京市作协副主席薛冰表示,同时,条例引入了“整体保护”概念,这对于以往的保护概念来说也是一大突破。薛冰以老城南保护为例,以往老城南保护了个体、单独的建筑,而不清楚老城南其实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每一个街区、每一幢建筑,甚至是街道里的原住民。   

  同时薛冰认为,在条例中增加了公众参与的部分,比如提出了“专家委员会”概念,把文物、民俗专家列入其中。同时提出了“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听证。”而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选择主体上,也由规划部门一家增加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亮点二:不提“腾迁”明确资助修缮   

  在上次征求意见的草案中,在保护措施中有一条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等“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居民实施腾迁。”当时,南京五位专家提出,腾迁是一种模糊提法。薛冰担心,这一模糊不清的概念,将来会让有些人钻了空子,借腾迁的名义行拆迁之实。   

  而在这次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就剔除了“腾迁”这一说法,同时明确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的提法。专家表示,这有着颇为积极的意义。五专家之一、北京大学博士姚远认为,《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帮助居民修缮历史建筑,这是巨大的进步,不过条例中现在改成了“因保护性改造需要搬迁住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给予补偿。”这“搬迁”两字其实仍不应该出现在条例中。姚远认为,保护性改造也不一定是搬迁,也可以是不搬迁,应该在保护规划中帮助居民自我修缮,引入“居民参与”。   

  亮点三:土地“先考古后出让”   

  记者发现,在这次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针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有着两处非常重要的修改。在条例第二十四条中,新增了“考古、施工中发现的重要遗迹遗址应当原址保护,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向公众展示。”姚远表示,这点非常重要,以前考古施工中发现的一些重要遗迹遗址往往一推了之,少数建筑才能被保留下来。如果能够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保护,就像南图地下新馆发现的建康城遗址,日积月累地保留,六朝古都的“六朝”就出来了。   

  在条例第四十条提出了“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委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出让或者划拨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这一规定意义太重大了。”南京市博物馆考古部王志高研究员告诉记者,这就把以往建设土地“先出让,后考古”的既定传统改成“先考古,后出让”。   

  “现在先考古,后出让,考古部门可以在土地出让前进行考古发掘,有利于文物保护以及土地的后续规划。”王志高表示。   

  亮点四:工业遗产、“非遗”也上条例   

  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保护也上了保护条例。这是记者在本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最大的发现。在第五章四十一至四十三条中,分别就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出了具体的立法保护。   

  条例对工业遗产提出了“企业转产、改制或者拍卖、置换资产等过程中,应当保护工业遗产的式样、结构等历史特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非物质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式,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等。   

  【典型案例】   五兄妹城南老宅30年难修   

  《条例》:规划文物房产部门审,自己掏钱修,有困难政府补   

  “我也支持老城南保护,但是我们家的老房子实在是太破了,我们五兄妹希望有一天能够大修。”昨日,家住饮马巷56号的居民马元芳向记者表达了他们五兄妹的愿望。   

  老房30年难修只因不清楚政策   

  “我们家的房子是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建的,面积有255.5平方米,产权是我们五兄妹的,既不存在一宅多户问题,也不存在复杂的搬迁问题。但是却始终没办法进行一次整体修缮。”马元芳谈起自己的老宅,只能摇头。   

  而在马家老大马元龙的心中,其实上世纪80年代初,他就有大修老宅的想法。老宅经过多年折腾,破旧得不成样子了,“墙壁中间是由碎砖和泥土砌的,屋顶上的瓦也破了不少,老宅已经没有当年的风采。”   

  “从80年代起我们就想进行修缮,但当时由于历史的遗留原因,房子一直不能修缮。到了上世纪90年代,他们又一次想修缮,到有关部门一问,人家说这可能是文物,肯定不给修,还是没修成。”马元龙告诉记者,其实兄妹五个都有养老金,在经济上有能力把老宅修好,只是对老建筑修缮的政策“不清楚”。   

  规划文物房产部门审,自己掏钱修   

  在本次审查批准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对马云龙五兄妹以及众多老城南居民的困惑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那就是:规划文物房产部门审,自己掏钱修,有困难政府补。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将维护、修缮等方案报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依法办理。”也就是说,马元芳五兄妹应该把修缮方案报给规划局,同时规划局会同文物局和房产局进行审核。   

  翻新建筑谁来掏钱呢?条例规定:“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条例也规定,“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贴费用从保护资金中列支。”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修缮主体: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缮。   

  -相关新闻:   租房也要承担消防责任   

  消防通道被另作它用,这在生活中经常见到,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然而在检查时却发现,圈占消防通道的不是房主本人,而是租房子的人。由于责任不清,双方互相推诿,往往很难彻底解决问题。昨天,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时,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明确提出,要针对这个问题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条款。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调查后发现,相较于房主自住的那些房子,出租屋的消防安全隐患更加严重。因此,他们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要增加条款,对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消防责任予以明确。   

  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   

  根据昨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需经当地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单位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相关人士指出,这一规定的实施,将有望让二次供水告别“多头管理”现象。   

  此外,草案第十九条还规定,供水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可以就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已经运行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由当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改造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已经淘汰的用能设备不能买了   

  在家中使用大功率的取暖器、用已经被淘汰的“热得快”烧水、高耗能空调……在许多场合,不少已经被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的电器依然在使用,商家也仍在销售。今后这种现象将被严格管制。在昨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还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比如将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赠予他人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没收设备,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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