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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家安起雷忠告:公众要远离非法金融传销活动

时间:2018-04-19 08:32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安起雷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类传销组织的形式也在不断“与时俱进”,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近年来尤其以金融传销为盛,欺骗性和危害性更大。金融传销是一种新型的传销模式,由传统的以产品传销模式为主向以纯“资本运作”诈骗方式为主,而且更具欺骗性和危害性。与传统的传销方式相比,微信传销、网络传销等新兴传销模式花样多变,扩张速度快,隐蔽性、欺骗性强,出现了虚拟性、跨地域性、隐蔽性、金融性和更具欺骗性等新特点。许多非法传销组织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开始呈现“多元化”特点,是多种类型交叉或者结合的模式,传播速度快、查处更加困难,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一、非法金融传销的类型和基本特点
    随着虚拟经济、金融创新日益活跃,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的传销活动越来越多,已有上百个这种模式的资金盘出现问题,数百亿元的资金被骗,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1、假借各类投资或基金的名义。金融传销是多层次金字塔式高利贷集资链条,将民间资金与众多担保公司联结成一个金融链条。投资概念的金融传销将原本投资门槛几百万上千万的PE基金,降低到几千元几万元的投资门槛,并承诺有保底收益、固定分红,以高额回报诱使投资者购买,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模式也是监管部门发现最多、查处最难的,以近期被查处的善心汇为例,在短短一年之内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吸引注册会员超过数百万人,发展速度惊人。但其传销的本质没有改变,募集资金模式依旧是传销式,要求投资人发展下线,开拓“市场”,并以投资提成的形式对资金筹集的下线予以“经济奖励”。
    2、借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平台不仅让人们享受到前所未有的便利,也给传销提供了新的土壤和平台。相比传统传销,金融传销发展速度更快。一般打着“电子商务”、“网络投资”,“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为诱饵,利用部分人群渴望成功、一夜暴富的心理,从而达到发展会员进行金融传销的目的。传销人员甚至不用担心口才不好,只需把编辑好的虚假项目资料发给身边的人,甚至不用将资金转来转去,只要会上网就可以完成操作。实质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
    3、打着“虚拟货币”特别是比特币的幌子,使一些人相信虚拟货币能够迅速升值。有的传销活动场所与财务、核心资料数据管理场所分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关闭服务器,毁灭证据;有的设立两套财务账,开设多个个人账户,用于收取传销经营款、支付会员奖金和隐匿违法资金,规避执法机关检查。一些传销组织还不断修改计酬制度,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有的奖金发放比例为经营额的70%)、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每周结算改为每日结算)等手段,增强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
    4、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互联网连接了人与人,金融传销是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更轻易的发展下线和洗脑。传统的传销还需要借助一个封闭的场所来发展新人,需要专门的“培训讲师”来洗脑,激发对所谓成功的欲望,而互联网则降低了这个成本,广告宣传完全在网上进行,声称公司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为电子商务、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等等。先进入传销组织的人能更低成本地介绍新人加入,其成功发展下线的关键在于继续拉入亲朋好友的能力,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元至十几亿元。
    5、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由于我国尚未实行完全的网络实名制,网上非法集资者很容易隐藏其真实身份,捏造不实信息和资料,给监管取证带来很大的难度。
    6、并没有改变靠拉人头赚钱的传销本质。相比传统传销金融传销更具迷惑性,通常有静态、动态两种收益。静态收益是指参与者投资后可以“守株待兔”,传销组织会通过拆分新投资者的钱,给原投资者利息;动态收益也就是“拉人头”,利用层层发展下线来获得提成。静态收益能够在短期内实现虚假的“增收”,掩盖其诈骗行为,而动态收益才是真正的资金来源,反映出传销的本质,表明金融传销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传统传销,同样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7、承诺高收益率依然是金融传销组织拉人头的主要方式。比如,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可提现,日收益1%,月收益30%,年收益数倍,且无手续费。此外参与者发展他人加入还可获得推荐奖(下线投资额的10%)、管理奖(根据会员等级确定相应比例)等额外收益,发展人员无上限、返利无上限,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特征。
    8、从传销途径上看以电子商务为幌子从面对面拉下线演变为利用微信、网络发展成员。此类传销目前犹为猖獗。以“互联网+”、“国家政策支持”、“投资前景巨大”为宣传点,成本极其低,价格特别虚高,以维持层层返利。
    9、从传销介质看呈现出载体虚拟化的趋势。由以往的传商品、传实物,逐渐演变为纯“拉人头”式传销。此类传销巧立名目编造传销骗局,以投资理财、原始股投资等高额回报诱骗人员自愿参与传销活动。无任何产品,纯粹以传销方式拉人头形成上下级金字塔式的所谓纯资本运作。传销案件中参加的人员普遍素质较高,有文化界名人、也有国家机关处级、厅局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推波助澜,营造从众心理让更多人陷入其中。
    实际上识别金融传销是有一些基本依据可循的,一是看否需要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二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形成层级网络;三是否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奖金,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业绩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只要符合以上三个特征就可以肯定属于非法金融传销。
    二、金融传销活动对经济和金融秩序的主要危害
    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四十年,但普通百姓的经济和金融知识却相对匮乏,容易被新概念、新概念所蛊惑,也孕育了大批传销组织的生存土壤。而中国又是一个人情社会,在“挣快钱”的理念盅惑下,金融传销通过人情发展下线,完全失去了经济和金融活动的基本常识。金融传销打着支持经济发展的幌子,以政府支持为借口,营造新的投资模式,编织五花八门的商业盈利模式,传销和诈骗的手段日益高超,营造出的商业氛围甚至超出了正常人的认知,稍具现代金融常识的人对于此类金融传销骗局应该很容易识别,但为何还有那么多人上当受骗呢?究其根本原因,追求短期过高收益心理是造成此类骗局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其中不乏具有金融知识的人群,大多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在自己这一棒不会出现资金链断裂,期待获得更高收益。
    1、对参与者的精神心理伤害巨大。参与者及家庭的危害不光是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有精神、心理与名誉上的伤害,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参与者一步一步的丧失正常的理性分析能力,善良的人格就此被改变被扭曲,对身心造成极大的影响,绝大多数参与者在经济上损失钱财,甚至在精神上对传销组织的“短平快”暴富理念产生心理依赖。
    2、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巨大损害。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成仇,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3、传销组织底层的大多数会员都是组织者的敛财工具。组织者假借“资本运作”、“网络营销”之名,把交高额的入门费说成是投资,一两年就能成为百万富翁,而且参与人员低龄化,一些年轻人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传销组织扭曲的价值观、成功观、就业观、财富观成为贻害广大青年的毒瘤;有的传销组织恶意丑化政府和执法人员,夸大社会阴暗面,人为激化社会矛盾。
    4、扰乱经济和金融秩序。金融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国家税收、市场秩序管理、金融监管及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是集资诈骗、精神控制、非法聚集为一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邀请所谓专家、学者讲授所谓金融和资本运作知识,从理论上对参与者进行“洗脑”,使人们相信这种“基金”属于“不合法也不违法”的创新试点。有的冒充领导干部或身边工作人员,拉大旗作虎皮“签名题字”,以虚假广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出版销售传销书籍等,引发大量复杂的社会问题。
    三、打击非法金融传销的几点工作建议
    应当指出,预防和打击新形势下的金融传销,完善立法、提升监管、加强预警是关键。
    1、需要尽快对金融传销定性,扩大法律保护范围。目前金融传销的监管依然存在软肋、盲区和真空地带,各有关监管部门间还没有完全形成合力,同时立法的不足或不完备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导致无法可依,同时由于财产损失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我国现有关于传销的法律法规,只有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和2008年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距今均有10多年,其规定较为笼统宽泛,主要针对传统传销形式,缺少具体可操作的细节,难以适应金融传销跨地域、传播快、取证难等实际情况。另外传统的立法没有涵盖金融传销,也没有授权监管部门实施专门监管。金融传销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而泛滥的,对其违法行为定性确有一定困难,有关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尽快对“金融传销”做出法律定性,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2、应当完善举报者权益保护机制,适当提供一些奖励和激励措施。金融传销主要通过网络微信等平台完成,微信等社交平台对及时发现和制止传销犯罪的发生、发展有得天独厚的技术优势,对金融传销负有不可推卸的自我审查和自我管控责任。投资者不能盲目相信一些平台上所谓的高收益的承诺,即便有具体的投资项目也需要进行信息核实,认真研究其投资的具体产品,了解行业发展情况、项目业务模式、风险点以及合法合规性等。对于监管机构而言,通过监管资金流向来防范金融传销是较为有效的方式之一;此外提高犯罪门槛、整肃行业纪律同样势在必行。鉴于目前对金融传销的定性打击比较困难,公安机关及信息安全部门应开展联动整治行动,利用大数据对资金的流动、流向进行检测,不能仅仅是对在线的网址ID等进行封锁,还应在线下展开调查,对涉案人员进行追查。很多投资者往往对政府权威机关发布的信息比较信任,只要有关部门及早介入才会尽可能减小投资者的损失,阻止更多投资者加入。要创新监管方式并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其严抓严打,不给非法传销组织留有任何滋生空间。
    3、亟需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财富观。正常的借贷行为是将资金投向产生收益的用款方,并向投资者支付利息,而传销平台的资金则根本没有投向生息资产,其实质就是一个庞氏骗局。金融传销的参与者既有一些农民兄弟、下岗工人,也有白领、公务员、离退休老人甚至金融从业者,数目庞大。对普通投资者来说要有防范意识、风险意识,要加强学金融、懂法律的教育尤其是提高投资者素质,树立天上没有馅饼,天上也不会掉馅饼的基本意识,同时还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教育公众提高对金融及各种网络传销的识别防范能力,当别人把投资或者回报描述得天花乱坠的时候就应该警惕,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花样翻新,认识其仍是以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的实质。对于政府来说,预防和打击金融传销必须“早发现、早预警”,及时建立预警机制,更多普及防范金融传销的相关知识。
    4、要适时研究制定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面对“互联网+”新型传销违法行为的出现和快速蔓延,政府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更需要在打击传销的机制、思维和举措等方面与时俱进,提供有效的社会防护性保障,降低交易成本和法律隐患。
    5、从事金融业务必须要有金融牌照。目前监管部门需要审批和备案的金融业务资质有三十多种,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行等。金融监管是按照监管部门将各金融业态进行分类,各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牌照的发放和备案。现有金融业态是从传统金融机构各项业务衍生而出,逐渐发展壮大,从而形成各项新兴金融业务,其中有些已被纳入监管范围,如采用牌照制或备案制监管,有些则还在野蛮生长。随着金融监管趋严,依托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违约成本愈来愈高,要纳入监管,监管要全覆盖,同时也要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避免踏入包括非法集资的“庞氏骗局”。(本文观点不代表就职部门)
    作者:安起雷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新全球化智库资深金融专家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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