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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时间:2009-12-22 14:3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着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建设用地(包括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均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
  (三)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
  (四)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
  (五)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用地。
(六)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其他建设用地。
  远郊工业开发区、工业小区经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批准建设用地、市规划局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其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区、县规划局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远郊区各县、区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中,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的,须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均由市或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
  (二)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工程。
  (三)规划市区范围内重要大街两侧、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单体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但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建设工程须经市规划局同意。
  (四)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建设工程。
  (五)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工程和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扩建工程。
  (六)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工程。
  (七)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
  (八)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工程。
  (九)在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属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翻建工程,或者添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十)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十一)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
  (十二)远
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除主要公路、重要桥梁、铁路、主要管线、通讯电缆、重要引水工程和35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工程等以外的其他市政建设工程;
  (十三)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工矿区及道路、铁路、河道两侧隔离带等特定地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和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县规划局核发重要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 区、县规划局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或规划管理人员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局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加强监督,发现区、县规化局越权或不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的若干解释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二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城规发字(1993)第178号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以下简称《发证权限规定》)是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总结多年来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局分工负责制的实际经验,本着对全市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制定的。为了更好地执行《发证权限规定》,对若干问题作以下解释。
  一、第三条规定中的“其中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第四条规定中的“其中下列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都提到了“可由”两字,如何理解,应按以下解释执行。
  1.在一般情况下,各区、县规划局即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权限在本区、县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两证”),并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核发而拒绝核发许可证的,承担法律责任。
  2.依照《发证权限规定》,只能由市规划局核发“两证”的,其主体工程建设需要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或者一个建设区、建设项目的多项建设工程因分别核发“两证”而出现可以由所在区、县规划局核发“两证”的,仍由市规划局核发“两证”,并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核发而拒绝核发的,承担法律责任。
  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两证”的,由区、县规划局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3.根据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可以由区、县规划局发证的,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和需要,由市规划局发证的,由市规划局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系指农村村民的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现有宅基地又无法扩建的,依据国家规定的每户宅基地标准(或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每户宅基地具体标准)新申请的宅基地。
  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系指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或新批准宅基地的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
  三、新农村建设用地、建设工程
  新农村建设系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为解决农村村民住房问题,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农村住宅区。
  在规划市区范围内,这类农村住宅区的规划方案由市规划局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由所在区规划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批准的规划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宅基地范围外又不是市规划局批准的农村住宅区规划方案内的乡、镇、村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在规划市区范围内由市规划局核发“两证”。
  四、单位原有用地范围
  第四条四项规定中的“原有用地范围”系指单位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位置和界限,现有实际使用管理的范围,或者单位历史上合法延续下来的不属于违法用地的现有实际使用管理的范围。但不包括城市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现有公共用地范围和已建成的住宅区范围。
 
  在规划市区范围内的非原有用地范围内,区政府各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建公共厕所、封闭式清洁站配套设施,在不影响市政建设的情况下,由区规划局核发许可证。其他配套设施、便民项目由所在区规划局报请市规划局同意,并由市规划局作出决定是否由区规划局核发许可证。
  在原有建筑物上加层的建筑工程,处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中央、市属单位
  第四条九项规定中的“中央、市属单位”系指中央、市属的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这些单位与所在区、县所属单位、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外区、县和外省市的单位视同中央、市属单位。
  中央、市属单位的建设工程,处于远郊区、县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所在区、县规划局依据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核发“两证”。
  六、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系指区、县所属单位引进外资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这种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处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局审定规划方案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处于规划市区外的由市规划局负责或者由市规划局决定由所在区、县规划局负责,审定规划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发证权限规定》,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核发“两证”的权限同永久性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核发“两证”的权限是一致的。
  在原有用地范围外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须先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未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其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局须拒绝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规划市区范围内,按照批准的统一规划方案建设临时性集贸市场,由市规划局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分散建设的临时性商业棚房,由区规划局报请市规划局决定后,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要严格控制,加强规划管理,加强与市政、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并按规定收取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八、各区、县规划局要严格执行《发证权限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未做出有关规定的各种特定地区,仍须事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方可核发“两证”。
  九、规划市区范围外的海淀区山后地区和丰台区永定河以西地区,所在区规划局核发“两证”的权限按《发证权限规定》的有关远郊区、县规划局核发“两证”的权限规定执行。
  十、第七条规定的“区、县规划局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或规划管理人员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的具体工作”,应按如下解释执行。
  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发证权限规定》,核发“两证”实行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局两级负责制,即两级审批。街道力、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无权核发“两证”。如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核发“两证”均为无效。
  区、县规划局应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对城镇居民个人建房、农村村民宅基地内建房,可以委托所在街道力、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或规划管理人员受理申请并承办向区、县规划局的报批手续等具体工作;在城镇规划区和特定地区以外的远郊偏远村庄,特别是山区村庄,对村民在原宅基地内翻建扩建房屋,或者对所有村民住宅用地建房,区、县规划局可以直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或规划管理人员代发“两证”。区、县规划局的委托必须有正式的委托书。区、县规划局委托后对核发的“两证”负有关法律责任。区、县规划局必须加强对被委托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区、县规划局越权和不当核发“两证”
  越权系指区、县规划局违反核发“两证”权限和程序规定的行为;不当系指区、县规划局核发“两证”虽符合权限和程序的规定但规划考虑不周或执行法规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不适当行为。 
 
 
 
  (责任编辑: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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