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宜春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中心城规划区范围为:灵泉、秀江、湛郎、化成、珠泉、凤凰、官园、下浦、金园九个街道和三阳镇、湖田镇、渥江乡三个乡(镇)的全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规划区国土面积为365.8平方公里。《规定》指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提高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土地利用和各类建设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确定和建设,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也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规定》对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公益性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停车场控制、生态资源规划控制、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视其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50元处以罚款,直至恢复原状为止;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规定》明确,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政区划管辖范围以及明月大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建设,按照本〈规定〉执行;宜春市所辖各县(市)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原《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废止。(廖光华 实习生毛孝婷 记者黄永东)(中国规划网8月7日电) (责任编辑:白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