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规划网苏州7月2日电 古城内水巷两岸新建临水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不得破坏沿河传统建筑风貌;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现有工厂、仓储不得扩建,并应当根据规划更新改造。从7月1日开始,苏州市将执行新的《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同时,2003年4月29日颁布的《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废止。 《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是对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轨道交通沿线等区域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的强制性规定,其强制性内容共有10个方面:除了对临水建筑的高度以及对工业仓储用地的规定外,还要求古城内不得新建水塔、烟囱、电视塔、微波塔等构筑物;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同类管线合并入地;新的建设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必须按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古城内除观前、南门地区外,不得新建大型商贸设施;不再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现有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控制其建筑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总量,不得扩大。 该规定同时明确,古城内不得破坏水陆双棋盘格局,保持古城传统空间肌理,严格控制道路宽度。严禁破坏水系,河道宽度严格按规划执行,不得随意束窄,不得填塞、占用。(李绾心) (责任编辑:白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