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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落定

时间:2012-09-14 15:57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为之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方式。
  《通知》指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即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销售额×3%。该费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据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费用,在“营改增”之前,按照1997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方式为: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营改增”之后,广告业、娱乐业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取代营业税营业额成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基准。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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