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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命建筑”何以假“规划”之名

时间:2010-04-08 10:5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近年来,在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中,“大拆大建”虽时遭诟病,但“短命建筑”却绝非个案。据一项对4916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5.8%%的人表示自己所在城市有过“短命建筑”。对于“短命建筑”,人们常归咎于“规划短视”。然而,“短命建筑”频出,仅仅是规划的责任吗?
  近日,有媒体报道,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马湖新村刚刚建成5年的400余套“联排别墅”近期就要拆迁,拟在原地复建,进行商品房开发。此举引发热议。而就在不久前,2月6日,由于规划与设计问题,江西省南昌市一个使用不到13年的四星级大酒店,被爆破成约4万吨的废墟;今年元月,福建省福州市一所投入1500万元新建的小学,仅用了两年就迎来城市规划的一纸冷冰冰的“拆令”……“短命建筑”缘何层出不穷?又何以假“规划”之名?
    层出不穷的“短命建筑”
  近年来,在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中,“大拆大建”虽时遭诟病,但“短命建筑”却绝非个案。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老旧建筑拆除率占新建建筑面积的40%左右。按照我国的强制标准,普通建筑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是50年。然而,我国建筑实际平均寿命不到30年。
  据介绍,马湖新村的“联排别墅”是农民还建房,大体上分为2003年的一期、2005年的二期、2008年的三期。也就是说,寿命最短的,还不足两年。今年2月6日被爆破拆除的江西南昌五湖大酒店,以及2007年1月6日同样被爆破拆除的“西子湖畔第一高楼”——浙江大学湖滨校区3号楼,也都才使用了13年。
  另据媒体报道,经济实力在河北省排名靠后的衡水市,最近也准备在市区建设一个占地数百亩的标志性工程——滏阳文化广场,为给广场腾地儿,亭园小区的居民面临拆迁,而让当地居民困惑的是:“亭园小区是经济适用房,这些楼建成的时间长的十来年,短的只有五六年。”
    “短命建筑”频出,罪在规划?
  对于“短命建筑”,人们常归咎于“规划短视”。而作为“短命建筑”的始作俑者,也往往打着“发展需要”、“规划调整”的大旗,让建筑“短命”合法化。
  然而,“短命建筑”频出,仅仅是规划的责任吗?谁又是规划背后的真正“推手”?
  安徽省宿州市委书记李宏鸣曾提出这样的观点:在城镇化进程中,一些建筑出现的“短命”现象,涉及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地产开发等方面。政府拆迁的成本是通过土地收益获得补偿,只要拆迁成本低于土地收益成本,在政府认为需要的时候,就可能同意拆。从开发商来说,只要拆后的收益大于拆迁开发的成本,就会有投资的冲动。
  也就是说,拆旧建新,不但可以让城乡面貌日新月异,而且还可以拉动内需,这是看得见的“政绩”,那么,何乐而不为?作为开发商,可以从中赚得个钵满盆满,自然会极力推动。
  据介绍,“武汉市洪山区马湖新村的这片土地,政府以8.8亿元挂牌出让;开发商保守利润至少8亿元,乐观的话,可以赚到10亿多元。”当年有西子湖畔第一高楼之称的浙江大学湖滨校区3号楼的被炸,是因为大楼所在地块已被出让,其出让价高达24.6亿元。五湖大酒店,爆破拆除后原地重建,四星变五星,22层变25层,经济收益自然也可以再上层楼。
  不难看出,导致建筑“短命”,与个别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驱动、开发商的利益诉求不无关系。在这个过程中,规划不过是为其所用而已。为了让建了拆、拆了建合法化,那么,就需要打着貌似合理的旗号,对“过时了”的规划进行调整———在这个过程中,规划,只是一个工具;利益,才是背后真正的推手。
    呼唤更多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
  拆旧建新也许可以拉动GDP数字上的增长,却显然不会如有关人士所说会取得“多赢”。以马湖新村为例,且不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由此抬升了的房价、提高了的生活成本,又将由谁来承担?
  因此,在个别地方官员声称“多赢”的同时,来自部分村民的却是无奈的叹息与不解。然而,在这件事情的决策上,他们显然没有取得足够的话语权。
  而要改变建筑“短命”状况,扭转在这个过程中规划沦为“工具”的尴尬处境,就需要强化城市规划的公众监督机制,让民众有更多的话语权。让规划的命运与当地居民的意见同行,在城市规划的整个行程中看到公民真正广泛、深入参与的影子,只有这样,“短命建筑”才会减少。
  试想,马湖新村400栋建成5年的联排别墅,在决定变更土地用途之前(据说,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2007年12月23日《关于批复洪山区马湖村综合改造规划的函》显示,马湖新村二、三期是规划还建用地。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有关人员介绍,目前二、三期的土地已经变更为开发用地),在决定拆了别墅建高楼之前,如果能够广泛征求当地村民的意见,给村民以表达诉求的权力,还能有这样的“折腾”吗?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乡规划法》首次确立了城乡规划的公开化与公众参与制度。但作为一个国家的城乡规划基本法,《城乡规划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行性,只是倡导性和建议性地确立了公众参与的基本框架。实现真正广泛意义的公众参与,还需要更细化的制度设计。
  建筑,假“规划”之名,“英年”早逝,合法“正寝”。虽叹其短命,又能耐我何?同样,假如有更严格规范的制度设计、更广泛深入的公众参与,我们也可以假“规划”之名,让建筑得以“长寿”、不再“短命”。
 
  (责任编辑:玮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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