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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权利:全球视野与中国问题

时间:2014-07-17 09:09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陈忠

——基于城市哲学与城市批评史的研究视角


  城市化是一个深刻的综合变迁过程,其后果同样具有综合性。我们既需要关注“城市化及人类后果”,①也有责任从全球视角与中国问题、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视角反思城市化的本质及其问题。近年来,我国城市化成就巨大,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与城市化有关的住房、土地、社会、文化、生态、管理等权利问题、权利冲突不断出现,各类合理、不合理的维权行为不断增加。能否合理地认识和推进城市权利,已经成为影响甚至决定我国城市与社会发展的质量与方向的一个重大问题。对城市权利进行专题哲学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城市权利:时代问题与认知范式

  二战以后,百废待兴,重建城市、新建城市、发展城市、改造城市成为世界性的浪潮,全球进入新的城市革命时代。世界性的城市化运动,为医治战争创伤、重建幸福生活,推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同时,大规模城市化的负面效应逐渐呈现。“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爆发的都市危机是先进工业国家长期战后经济繁荣将结束的几个信号中的一个。”②“全球秩序,尤其是大的资本主义都市的都市秩序受到了挑战。”③“20世纪60年代城市危机暴露了前一个世纪都市理论和实践方面深层次的弱点和严重不足。”④面对问题,城市地理学、城市政治学、城市经济学、城市社会学、城市人类学、城市生态学等相关学科不断兴起、相互激荡,汇聚成强劲的城市研究思想潮流。在诸多向度的城市研究的思想碰撞中,城市权利逐渐成为城市研究的中心议题之一。

  城市权利这个范畴之所以在20世纪中叶至今强势崛起,有逻辑与历史的必然性。从城市的深层本质看,城市是一种综合性的关系存在,是人的社会性的一种空间化实现,权利关系是城市的基本关系。“没有权利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人类社会。”⑤没有主体之间的利益等权利关系的基本协调,也就没有城市的发展与稳定。从权利的现实内容看,权利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一种主体资格,必然有其对象性内容,在现代性条件下,权利的一个日益凸显的重要对象性内容就是城市。围绕城市进行权利竞争,是权利关系存在与转换的重要形式。确认权利的城市性、空间性,对认识与争取权利具有基础意义。“在考虑到我们生活的社会与历史维度的同时以空间性为基,将得到有意义的新洞见。”⑥从当代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看,城市在提升人们生活水平、权利水平的同时,也表现出对人的权利的综合侵害等异化性。在芒福德(Lewis Mumford)看来,一方面,“城市的作用在于改造人……缔造和改造人类自身,正是城市的主要功能之一”;⑦另一方面,极权、暴力、对精神自由的压制,并没有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而销声匿迹,“不幸的是,伴随城市兴起而来的罪恶的习俗制度在我们这一时代又复活而且扩大了:因此最后的结果仍然悬而未决。”⑧城市与权利的问题性关联,是城市权利成为城市研究的中心议题之一的根本原因。

  在《城市权利》的作者米歇尔(Don Mitchell)看来,“城市权利作为一个口号非常密切地同法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亨利·列斐伏尔联系在一起。”⑨早在20世纪70年代,列斐伏尔就出版了一部名为《城市权利》的小册子,对城市权利相关问题与研究方法等进行了“拱顶式的讨论”(arch argument),⑩“努力勾画特定的后资本城市哲学的可能形态”。(11)他认为,“城市权利本身就标示着一种处于首位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在社会中有个性的权利,有居住地和主动去居住的权利。进入城市的权利、参与的权利、支配财富的权利(同财产权有明晰的区别),是城市权利的内在要求。”(12)而在米歇尔看来,城市权利主要包括“话语”和“行动”两个层面,在话语和行动的统一中,城市权利的主要对象是自由的公共空间,“没有人可以自由的行动,除非他有可以自由行动的处所。”(13)权利是人在复杂关系中的具体主体性、主体资格。“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14)

  我们认为,城市权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在广义上,城市权利泛指一切与城市和城市发展有关的权利,比如土地权、居住权、道路权、生活权、发展观、参与权、管理权、获取社会保障的权利、主体资格,等等。在狭义上,城市权利特指由于城市发展所产生或带有鲜明城市性的权利,比如获得城市空间、参与城市管理、拥有城市生活的权利。城市权利是人与城市关系中的主体资格、主体素质与主体能力。

  虽然城市权利概念的产生较为晚近,但作为社会实在及其问题,城市权利在古希腊时就已经存在并延绵、转换至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以不同形式探索过城市权利问题。随着城市化的深入,现当代学者日益集中地讨论了城市权利,从众多维度通过不同价值论与方法论,形成了范式迥异的城市权利观。在反思的意义上,从权利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与阶段转换看,城市权利观主要有以下几种范式。

  (一)以技术—经济权利为核心的理性主义城市权利观

  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是社会存在与发展,也是城市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性因素。技术与经济权利则是一项基础性的城市权利。没有技术与经济的进步,就没有城市的发展。在新石器时代、青铜时代,“剩余生产力使灌溉系统成为可能,而有效的灌溉系统又使复杂的行政系统成为可能,而这便意味着城市的出现。”(15)中世纪后期兴起的商业推动了商业城市的兴起,“城市的空气带来自由的感觉”(16)这句谚语一度广为流传。这里的所谓自由,不仅指脱离封建领土的自由,更指可以进行自由贸易、自由的经济活动。而伴随工业革命的发生,发展经济日益成为城市的首要功能。在霍恩伯格(Paul M. Hohenberg)和利斯(Lynn H. Lees)看来,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关系非常复杂,“欲理解工业化对城市网络的冲击,我们至少需要考察19世纪经济增长三大阶段所产生的聚居点类型。首先是原工业发展期,接着是煤炭工业的扩张,最后是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17)尽管片面地以技术和经济为中心发展城市,往往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后果,(18)但在社会形态转换与城市发展的初期阶段,形成以经济为中心的城市权利观,具有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合理性。

  其实,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韦伯(Max Weber)已经对以经济权利为核心的城市权利、城市类型等进行了探讨。在韦伯看来,经济是城市的首要功能,“城市是市场定居点”、(19)“一个经济联合体”。(20)“经验上,城市几乎完全是混合的类型,因此只能根据其主要的经济因素加以分类。”(21)同时,在历史转换中,不同类型城市中人所拥有的经济权利亦有所差异。“我们将会看到,古代拥有权利的城市市民,同中世纪的市民相反。”(22)古代的市民拥有一块土地,“古代有充分权利的市民是‘农业市民’”。(23)而现代的城市市民其城市权利则不依赖于土地,而依赖于交换与生产。因此,在韦伯那里,经济权利是一个历史性范畴,是理解、把握中世纪等不同历史时期城市政治、城市管理的类型及转换的重要线索。

  在柯布西耶(Le Corbusier)看来,人是一种理性的存在,人的权利是一种使用理性的权利,“人类控制自己的情感和本能,使其服从于他所期待的目标;使其野性服从于理智。”(24)“我们的罪过,是主动放弃了权利。”(25)这里,柯布西耶所说的权利是指技术与理性。技术已经成为现代性和现代城市的基础。今天的城市“必须让自身适应于机械速度及其各种伴随的产物”。(26)“我们的任务要点:为了今天的需要,去认知机器文明下人类聚居地的建设规模和形式。”(27)可以看到,柯布西耶的城市权利观,既与韦伯的理性主义城市权利观深层契合,又具有鲜明的技术浪潮主义色彩。

  (二)以社会—政治权利为核心的结构主义城市权利观

  城市不仅是经济体,也是一个社会与政治有机体。具有马克思主义背景的学者突出强调从社会政治这个维度认识城市权利。在列斐伏尔看来,城市化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们在特定的社会政治背景下进行空间生产的过程。在现代性条件下,空间与空间生产日益丧失其客观性、中立性。“空间是政治性的。空间不是一个被意识形态或者政治扭曲了的科学的对象,它一直都是政治性的,战略性的。”(28)在一个不平等的资本、官僚等级社会,作为空间生产的城市变迁,本质上已成为拥有资本和权力的利益集团实现自己意识形态,再生产自己利益和权利的工具。广大的普通民众其实处于城市权利的丧失状态,或者说没有城市权利的状态。“都市现实的危机比某种其他的危机更为重要、更为根本。”(29)因此,在社会与政治权利层面推进、实现城市权利的普遍化,是克服城市问题的一种制度选择。

  哈维(David Harvey)认为,列斐伏尔对城市发展与工业资本主义关系的理解尽管重要,也存在问题。(30)哈维具有人文地理学背景,但“在《社会正义和城市》这本书里,哈维戏剧性地从地理学主流的自由主义方法转到了一个公然的马克思主义视角。”(31)在他看来,正是工业资本主义决定城市的本质,而不是相反。“空间和时间实践在社会事务中从来都不是中立的。它们始终都表现了某种阶级的或者其他的社会内容,并且往往成为剧烈的社会斗争的焦点。”(32)这就需要从人的社会实践而不是哲学出发来理解空间的本质。(33)尽管城市权利、社会正义与空间、地理相关,(34)但城市权利的根本是社会权利,人的阶级关系是理解城市问题与城市权利的基点。资本逻辑主导下的社会关系、社会权利的不平等,是当代城市权利的根本问题。

  同样具有人文地理学背景的索亚(Edward W. Soja)又与哈维的观点有所不同。索亚认为,传统社会理论的解释框架是二元的“社会—历史”。对空间因素的忽视使这个框架存在重大不足,已经无法解释日益复杂的城市权利等现象。他提出,以空间为核心的“社会—历史—空间”三元结构、三元辩证法应是解释城市现象更合理的框架。在“社会—历史—空间”三元互动中,城市权利、社会权利的实现、维护、斗争始终围绕空间而进行。“正义的地理学或者空间性(我将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对正义而言,是一种整体性、构成性的要素,是正义与非正义如何在社会和时间中形成的关键部分。”(35)于是,空间权利已经成为当代权利斗争、政治斗争的焦点,不能以空间形式实现的权利,不具有真实性。

  (三)以文化—生活权利为核心的人本主义城市权利观

  城市化是一个不断深化的综合过程。面对日益突出的城市文化与城市主体异化等问题,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强调人的城市主体地位,建构起人本主义城市观和城市权利观。

  芒福德认为,城市的深层本质是文化,文化是城市的生命,是城市权利的基本内容。“城市既是人类解决共同生活问题的一种物质手段;同时,城市又是记述人类这种共同生活方式和这种有利环境条件下所产生的一致性的一种象征符号。”(36)“贮存文化、流传文化和创造文化,这大约就是城市的三个基本使命了。”(37)城市是大地的产儿、时间的产儿,更是人类的文化创造,城市“莫不缘起于人类的社会需求”与生活需要。(38)因此,不应该仅仅关注城市的建筑与经济功能,把城市仅仅理解为物质容器、物质外壳、获得经济利益的场所。“将来城市的任务是充分发展各个地区,各种文化,各个人的多样性和他们各自的特性。”(39)芒福德对城市权利之文化性的强调,代表了城市权利观的一个重要新维度。

  文化不仅是一种主体性态度,也是一种生活方式。雅各布斯(Jane Jacobs)认为,城市权利的根本内容是人们进行多样生活的权利。现实中的城市改造和城市美化运动存在较大的问题。在抽象理性主义原则的支配下,城市往往由并不了解被改造城市的真实生活的所谓专家进行规划。“被规划者的魔法点中的人们,被随意推来推去,被剥夺权利,甚至被迫迁离家园,仿佛是征服者底下的臣民。”(40)在她看来,城市既不是“简单的存在”,也不是“无序的复杂性存在”,而是一种“有序复杂性存在”,(41)“大城市的多样性是自然天成的。”(42)“垄断会伤害城市,压抑它们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43)尊重所有城市人特别是普通城市人的多样生活、多样存在、多样创造的权利,是克服诸多城市问题,保持城市活力、实现城市繁荣的根本基础。

  在凯文·林奇(Kevin Lynch)那里,城市是一个现象学意义的意向性的文化与生活存在。“我们不能将城市仅仅看成是自身存在的事物,而应该将其理解为由它的市民感受到的城市。”(44)城市不仅是一个客观的物质存在,更是一种具有强烈主体色彩的观念性、知识性存在。城市意象具有重要作用,“这种意象是个体头脑对外部环境归纳出的图象,是直接感觉与过去经验记忆的共同产物,可以用来掌握信息进而指导行为。”(45)“环境意象的生动性与连贯性被推举为享有和使用城市的决定性条件。”(46)“整个大都市地区清晰而且全面的意象是未来城市的基本要求。”(47)城市权利的重要实现方式就是使人能够自由而有序地形成城市意象,面对客观上相同的物质环境,能够分别构建、相对自由地创造属于自己的城市意象。

  (四)以生态—环境权利为核心的生态主义城市权利观

  强调城市的生态与环境基础,建设生态城市,重视城市发展中的生态权利问题,似乎是一个相当晚近的事。其实,“生态城市概念是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研究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48)早在100多年前,霍华德(Ebenezer Howard)也在《明日的田园城市》一书中进行过比较深入的探讨。在他看来,以经济权利为基础的城市化使人们远离了自然。人与自然的分离具体体现为城市与乡村的分离。“城市磁铁与乡村相比,其优点是工资高、就业机会多、前途诱人,但是这些都被高地租、高物价大大抵消。”(49)人作为主体,应该同时享有城市与乡村这两种便利,在城市发展中生态权利应该成为人的基本权利。“城市和乡村必须成婚,这种愉快的结合将迸发出新的希望、新的生活、新的文明。”(50)他认为,建构一种兼备城市与乡村两种便利的田园城市(garden city),能够使人的生态权利与经济社会政治权利等得到充分实现。

  在生态学视野中,整个地球包括人本身都是既互相独立又彼此有机关联的生命系统。在伊丽莎白·伯顿(Elizabeth Burton)那里,城市权利的生态学指向是人本身的生命周期和生命状态。在生命的不同阶段,人会有不同的空间与环境需要。这样,建构城市权利的关键就是使城市能够包容、同时满足人们在不同生命阶段与健康状态的不同需要。城市是现代人存在的根本环境,“是人们成长和老去的地方”。(51)所以,应该充分尊重不同年龄与健康状态的人对城市环境的不同需要与不同权利。“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包容性。”(52)建设包容性城市,对普遍、全过程地实现人在城市中的环境权利、生态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比照霍华德和伯顿的研究路径,瑞吉斯特(Richard Register)更强调人的权利与自然本身的权利的统一。“城市是至今人类最大的创造物。人类的城市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对自然起着巨大的破坏作用”。(53)自然本身是一种权利主体。这就需要对片面的以自我权利、人类权利为中心的城市观进行深刻反省。城市发展“需要考虑两个基本问题:文化的多样性和生物圈的健康”,(54)同时,更需要尊重人的权利与生态的权利,“生态城市的建设目的是为了给保护、探究和抚育地球上的各种生命的活动提供服务”,而不是为了财富与财产。人的需要与环境的美好,这两个因素“都应当在生态城市中加以考虑”。(55)为此,应该对城市“按照生态学原理进行重新组织和建设”,(56)从深层原则上改变现有的城市化模式。

  概观以上几个范式或者说向度迥异的城市权利观,城市是一个复杂、多维的有机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面对不同的发展语境、城市问题,从不同的方式、价值等出发,人们往往会建构起不同范式的城市观和城市权利观。不言而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实在史”决定“知识概念史”,之所以存在互有差异的城市观、城市权利观,是因为这些城市观、城市权利观的建构者往往处于不同发展区域与城市发展阶段,面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从强调经济权利到社会政治权利,再到文化生活权利和生态环境权利,这种权利演进的次序基本反映了社会发展与城市发展不断深化的历史方向与总体趋势。

  在当代全球化与时空压缩语境下,一方面,不同区域的发展主体处于城市化的不同阶段,从而分别强调不同维度的城市权利;另一方面,对于所有区域特别是处于后发阶段的主体而言,往往会共时性地遭遇这些不同维度的城市权利问题,如何协调推进不同维度的城市权利就成为必须面对的问题。基于此,在当代复杂发展世界与复杂城市化语境下,“城市化的研究必须遵循多学科的视角。”(57)对城市权利特别是我国城市权利研究而言,尤其需要一种综合性的视角,对不同范式的城市权利观进行历史定位,分析其产生的历史背景,结合所面对的历史语境、历史问题,在历史与逻辑的具体统一中,把握城市权利的历史转换与深层本质,以建构更为合理、全面地反映我国城市发展特殊性的城市观与城市权利观。

    二、城市权利:历史转换与本质内涵

    城市是一个现实现象,也是一个历史现象;权利是一个现实现象,也是一个历史现象。把握权利、城市权利,需要从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出发。正如马克思对所有权的分析那样,“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58)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是把握社会现象、社会历史的基本方法。“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59)深层研究城市权利,需要对城市与权利的关系、城市权利的生成与转换进行历史反思,并以此为基础对城市权利的内涵与特点进行逻辑确认。

    按照自由主义的思路,比如霍布斯、斯密、罗尔斯等人的观点,权利具有个体性,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等。“权利理论只要求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必须得到同等的关心和对待”,(60)“权利的存在旨在提供一个限制,以防止集体利益过于优先于个人利益。”(61)而按照保守主义的思路,比如柏克、施特劳斯等人的观点,权利具有整体性,权利以美德、意义、传统为基础,内涵着德性、责任与义务。在施特劳斯看来,自然权利的真正本源意义是一种整体性的善,而不是诸多思想家所理解的个体性权利。“公共利益正是我们所谓‘正义’之所指。”(62)不同于以上两种思路,米尔恩(A. J. M. Milne)认为,权利既关乎个体,又受到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影响。在个体性与整体性的统一中,权利“只能是一种最低限度标准的观念”,(63)这种“能适用于一切文化和文明的低限道德标准并不否认每个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特定的文化和社会经历造就的。”(64)这种权利观要求尊重不同区域与国家“道德的多样性”及对这些原则所进行的具体解释。(65)“在一个共同体内属于侵犯人权的,在另一个共同体内却未必如此。”(66)不难发现,米尔恩所倡导的是一种处于自由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综合主义的权利观。

    我们认为,在哲学意义上,权利是标示、确认、调整、规范社会关系中人的主体性内容的特定范畴。在本质上,权利是一定社会历史与空间关系中的主体意识、主体要求、主体资格,主体性是权利的深层内涵。“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67)因此,权利研究“必须正视人的多样性这一事实”。(68)在不同的社会关系结构中,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权利和正义观念。“普遍道德权利——即人权——因此必须根据特定场合来解释。”(69)把握城市权利必须从历史出发。与人类文明的转换基本同步,城市权利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其一,文明早期。由于对城市本身的定义不同、研究的标准不同,关于城市的起源有不同的说法。《城市形态史》的作者莫里斯(A. E. J. Morris)认为,虽然人类的聚居地出现得更早,但真正的城市文明出现于青铜时代,“大约开始于公元前3500年至前3000年间,这个阶段持续了将近2000年。正是在最后这个阶段,明确出现了最早的城市文明。”(70)在美索不达米亚、古埃及、古印度、中国这四大古老文明地区,出现了不同形态的城市及与此相应的城市权利关系。“文明(civiliza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ivilis’,含义为‘公民的’。这个词由罗马人创造,用以区分以城市为基础的城市文明中作为公民的罗马人自己和处于罗马人的地中海帝国边缘沙漠和森林地带的‘低等人’。”(71)“散布于世界各地的古代文明也有着巨大的差异。这些文明中的每一个都有其与众不同之处。”(72)“所有文明都建立在纳贡关系而不是血亲关系的基础上”。(73)但它们也有一个共性,就是不平等。“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共性或许是:社会关系的新的不平等和性别关系的新的不平等。”(74)也就是说,在早期文明阶段,在特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语境下,城市权利的本质就是与城市权力、统治权力融为一体的利益甚至生命权的不平等。

    其二,古典时期。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古希腊时期是真正的城市的黄金时期。”(75)古希腊建构起独特的城邦,产生了具有特定民主特性的城市权利结构。希腊有特殊的地理、气候环境,并“接近更为古老的现成的文明,其文明成就将被引进、发展”。(76)在多种因素作用下,希腊城邦发展起多样的生产方式。“希腊的社会结构并不是一幅简单的图画。”(77)有普遍的小农庄经济,也有奴隶制经济,还有海洋及商业贸易。(78)“在雅典,人口被划分为奴隶、‘定居的外国人’和公民。”(79)一方面,民主是希腊城邦的权利特点,正是这种民主使希腊培育出诸思想家,成为人类文明的一个高峰;另一方面,城邦的民主和权利并不为奴隶所享有。在古希腊,“奴隶,字面上的意思是‘人脚’,被看作是动产,可以不受任何惩罚的被杀死……公民(只有他们能够称自己为‘雅典人’)具有拥有土地财产的特权和在军队服役的义务”。(80)可以肯定,希腊城邦的城市权利带有特权性和社会排斥性。

    其三,后古典时期。与农业的发展、宗教和商业复兴、原初工业开始兴起等基本同步,欧洲的城市在中世纪不断发展。“从11世纪开始,西方的城市社会觉醒了,感觉自己需要一种新的生活。”(81)欧洲的生产关系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出现了封建领主、商人与市民阶级、农村阶级以及早期的无产阶级等。“城市的诞生标志着西部欧洲内部历史的一个新时期的开始。在此以前,社会只有两个积极的等级:教士和贵族。”(82)与城市发展同步,社会结构日益多样、复杂,“在中世纪,有封建主、臣仆、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一些特殊的阶层。”(83)中世纪城市权利的主体格局走向复杂:从事商业和工业的市民阶级的财产权、自由权不断增加;农村阶级在商品经济和货币地租的“侵蚀”下,由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转变为资本依附关系,以分化复杂的“自由人”身份“被解放”为城市经济兴起中新的无产阶级,转而诉诸获取城市权利;教士与贵族因世俗权力与神权斗争的现实需要,开始转型谋求财富等城市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等近代意义上的城市权利,伴随中世纪特别是中世纪后期的城市发展而兴起。这一时期,是现代城市权利具体展开的起始时代,也成为城市权利酝酿新的不平等的起点。

    其四,近代工业革命时期。工业革命标志着人类发展真正进入近代,也标示着城市发展、城市权利进入新的阶段。近代“城市化的速度和风格主要由工业发展类型决定”。(84)规模化、集中化与多样化并存的生产方式塑造着近代城市,也塑造着近代的社会关系与城市权利。一方面,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近代的阶级关系走向简单,“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85)另一方面,社会阶层、人们的身份日益复合而复杂。“复杂的城镇社会已经支离破碎且互异性极高。同时,结构稍简单的社会也日益复杂化。”(86)对城市权利而言,一方面,进入城市,在城市中或以城市为中心获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日益成为人们的自觉追求,平等、自由、民主、诚实等日益被塑造甚至意识形态化为一种“自然”权利、普遍人权;另一方面,这种普遍的人权和自然权利在不同的阶级与阶层那里又现实性地具有不平等和虚假性。自由往往表现为资产阶级自由地剥削工人的自由,平等则表现为工人平等地一无所有,诚实便表现为公开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近代是城市权利走向深化的阶段,也是城市权利走向阶级分化、异化的阶段。

    其五,现当代时期。二战以后,城市发展与城市权利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新的复杂性。一方面,随着后福特制、福利社会等新的生产方式与社会管理方式的推进,城市权利的普遍化程度不断提高,城市权利的底线不断提升、内容不断丰富。人们的城市权利意识不断得到启蒙。另一方面,城市化与资本深度结合,城市成为资本再生产的一种新形式,成为继商品资本、货币资本、金融资本之后的新形态。“城市既是资本主义的表现形式,也是其实现自身永续存在的工具。”(87)与城市有关的所有要素,甚至自然环境都成为了商品,成为一种需要努力才能获得的权利对象。“自然成为交换价值和商品,被购买和出售”。(88)资本不仅充当了当代城市快速发展的强大推手,而且是推动城市权利不断细化、复杂化的重要力量。在资本逻辑支配下,城市权利的形式不断拓展,同时城市权利的斗争与争论日益激烈和走向深层化。

    反思城市文明与城市权利的历史转换,可以看到,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城市化不断推进,人与城市的关系不断深化,城市权利的外延不断扩大,内涵不断缩小,城市权利作为人的主体性这个本质不断清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天生是政治动物。马克思则“确切地说,亚里士多德所下的定义是:人天生是城市的市民”。(89)在方法论上,“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场合”,(90)“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91)当代城市化与城市权利的不断展开、成熟和复杂,为呈现城市权利的逻辑本质提供了基础与可能。从主体性的逻辑构成看,城市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是,从主体性的“对象化承载”看,空间是人们在城市中竞争的基本对象,空间权利是城市权利的重要基础内容,空间性是城市权利的基本特点。“空间”是理解城市权利特殊性的一个基本范畴。

    城市权利是一种与地理、空间密切相关的权利。正如领土、空间是构成国家的基本物质前提一样,作为城市“领地”的地理、空间则是城市的基本物理构成,地理性、空间性达成了城市与城市权利的基本特性。城市是多样异质文化与文明在一定空间中的聚集,离不开人对地理空间的生产、创造、人化。“主体性与空间连接在一起,而且不断与空间的特定历史定义重新绞合在一起。在这个意义上,空间和主体性都不是自由漂浮的:它们相互依赖,复杂地结构成统一体。”(92)空间权利为城市权利奠定了基础性内容。对城市而言,“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93)“我们塑造了城市,城市也塑造了我们。”(94)离开了特定的地理与空间,人们的城市实践、城市感情、城市态度都将无所归依。没有地理与空间内容的城市权利,将走向空泛与抽象。

    随着城市化的深化,空间权利的构成、图景将不断展开并进一步复杂化。从内容看,它已经包括居住空间、生产空间、生活空间、消费空间、交往空间等。从属性看,它已经展开为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变动权、交易权、收益权,路权、广场权、居住权,私权、公权等。同时,在不同的国家与区域、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在城市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对空间权利的构成与属性(如对私人空间、公共空间的性质、边界、功能、归属),又有着不同的认识。可以预见,相对于不断增加并加速聚集的城市人口而言,不同主体对城市地理空间的争取将日益激烈,地理空间权利无疑将发展成为城市化进程中一个持续性的显性问题。

    二是,从主体性的“资格论基础”看,城市权利指向一种具体的保障性、接受性权利,是人们共享城市成果、共担城市代价的一种主体资格、主体条件。“共享”、“共担”对理解城市权利具有基础性意义。

    米尔恩认为,权利可以分为行为权与接受权。(95)行为权就是生产、创造、实践的权利。接受权的根本内容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场域中,人作为主体所具有的基本资格、所获得的基本保障,其本质是一种底线性权利。在城市社会语境下,人们是否具有、能否获得、可否共享基本的居住、生活、教育、社会保障、发展机遇等条件和资源,是衡量城市权利水平高低的基础指标。当米尔恩强调“授予权利的规则肯定是构成性规则,不是调控性规则”,(96)“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97)时,所指认的正是这种保障性权利。同样,在列斐伏尔那里,城市权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人们“不被排斥于城市中心和城市运行之外”,(98)仍然指向的是这种保障性的底线权利。

    城市发展、社会发展都是一个成果与问题、进步与代价相统一的过程。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认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就是一个创造性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的过程。(99)这一揭示资本主义的本质性事实的论断,在可思波(Des Gasper)等发展伦理学家看来,则体现为一个重大的发展伦理问题——成本与代价的分配问题。在资本与权力逻辑主导下的发展,往往是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极端贫困与极端富裕相共生。(100)诸多城市发展的代价由特权者制造,却向弱势者聚集。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城市权利的平等,不只包括共享城市发展的成果,还应该包括共担城市发展的成本。随着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和人的主体能力的普遍提高,任何企图垄断城市利益、外推与转嫁城市问题,让城市变为少数人天堂、多数人地狱的思想、行为、制度,都将遭到全面而深刻的持久抵抗。

    三是,从主体性的“行为论内容”看,城市权利是一种空间生产条件下的特殊参与权、创造权,能否有条件平等地参与空间生产,是衡量城市权利真实性的根本标尺。作为主体能力,以生产、劳动、创造、参与为具体内容的“实践”,是理解城市权利的核心关键词。

    在法理学意义上,权利是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统一。积极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对应于行为权,消极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对应于接受权。消极城市权利是一种资格论、保障论意义上的城市权利,而积极城市权利是一种实践论、行动论、能力论意义上的城市权利。在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统一中,作为行动、生产、创造、实践权利的积极城市权利,是城市权利的根本内容,是标示、衡量一个人能否作为、能否成为城市主人的根本尺度。图什内特(Mark Tushnet)认为,在当代权利话语中,人们往往注重强调消极权利。这会导致对权利的抽象理解,对深层权利的忽视。“在我们的文化中,前置消极权利创造了一种阻碍积极权利的扩展的意识形态”。(101)

    在劳动价值论视野中,实践是人们获得权利的根本途径,实践权是权利、城市权利的根本与核心。在列斐伏尔看来,城市权利是一种“转换与更新城市生活的权利”,是一种“去居住”的权利(the right to inhabit)。(102)这里,所谓转换、更新、去居住,其本质就是生产、创造、劳动、实践,也就是作为主体全面参与城市发展、空间生产。从空间生产的基本过程看,城市权利主要包括人们对城市及其产品的生产权、分配权、流通权和消费权。在这个权利丛中,生产权无疑处于最根本的地位。对此,马克思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关系揭示出:“就整个社会来看,分配似乎还从一方面先于生产,并且决定生产;似乎是先于经济的事实。”(103)但在本质上,“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104)城市是人与环境的双重变奏,“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变革的实践。”(105)没有生产权的所谓城市权利将具有严重的虚假性、不彻底性。人们只能作为消费主体,而不能作为生产主体、实践主体融入城市,是引发城市问题、导致城市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概观城市发展史、城市权利的历史转换与本质构成,城市权利既是城市发展中人的经济权利、社会与政治权利、文化与生活权利、生态与环境的具体统一,也是城市发展中人的主体构成、主体资格、主体能力的具体统一。可以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城市权利的重点有所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语境下,城市权利的重点有所不同;在不同的历史传统下,城市权利的重点还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没有孤立的城市权利,城市权利其实决定于并反映着社会发展与现代性的转换。一方面,社会历史与现代性的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城市权利的历史阶段性,另一方面,城市权利的实现又反映、确认甚至推进着历史与现代性的转换。总体来看,城市权利是一个完整有机的权利丛,但在具体的阶段和语境下,人们往往强调城市权利丛中的某一个方面。这就需要在历史与逻辑、全球与区域、现实与未来等维度的统一中,具体把握城市权利的推进方式及城市权利建构的主要问题与具体着力点。
    三、城市权利:推进方向与中国建构

    在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Wesley N. Hohfeld)看来,所有权利声明或权利归属都可以毫无保留地化约为以下四种权利中的一种或其组合:要求权、特权、权力、豁免。(106)权利的实现也就是以上权利的独立或组合式兑现。我们认为,城市权利的实现涉及非常复杂的关系,厘清城市权利建构中可能遭遇的矛盾、关系与问题,是切实推进城市权利的前提。

    其一,话语与行动的矛盾关系,是现代城市权利建构遭遇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图什内特看来,“权利话语”的泛滥已经把人们的注意力从追求与社会正义相关的真实利益转移出来。人们更需要真实的食物和居所,而不是仅仅被告知应该拥有食物和居所。(107)在现代性语境下,权利话语遭遇了诸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权利遭遇了不稳定性(instability)”。权利往往被宣称为普遍的、抽象的,但权利本身其实“仅仅作为特定政治和社会时期的产物而存在,当时间条件变化时,权利的具体内容也就随之改变”。(2)“权利遭遇了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作为话语的权利非常开放和不确定,“以至于所有对立的党派都可以用这同样的话语表达他们的立场”。(3)“权利遭遇了具体化(reification)”。权利话语把真实、复杂的经验简化为抽象权利,从而“错误地定义和低估了那些经验,消解了作为社会行动最重要构成的政治功效”。(4)“也是最重要的,权利遭遇了政治无用(political disutility)”。“权利往往保护特权和统治而不是被压迫者和少数”,保护那些在选举中购买选票的人的言论自由权。(108)基于以上断定,图什内特认为,权利话语是第二位的,“最重要的是立即投入战斗”。(109)虽然图什内特对权利话语的批判有些过激,但他对权利话语与权利行动矛盾的揭示无疑是深刻的。马克思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10)建构城市权利,既需要知识研究、权利话语,更需要从现实出发诉诸科学有效的行动。

    其二,城市权利与城市制度的关系,是城市权利建构所遭遇的一对现实矛盾。权利、利益通过制度和权力获得实现和保障。在当代美国新马克思主义学者扬(Iris Marion Young)看来,“权利是一种关系,而不是事物,权利由制度性的规则确定,这些规则决定了人们在相互的关系中能够做什么。权利更强调行动而不是拥有,导向能够让我们行动的社会关系。”(111)变革现有的城市制度是实现权利的根本途径。针对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对分配权利的强调,扬认为,把正义限定于分配正义,限定于在社会成员中进行更为首先的利益和负担分配,其实是建立在接受现实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之上,承认这种制度所制造的表面和谐这个基础之上。对扬而言,“我们这个社会的深刻不平等只能通过基本制度的变革才能得到纠正。”(112)我们需要分配正义,但我们更需要一种制度的正义,“一种允许被压迫的集团能够全面、有效参与决策制订的构架”。(113)只有通过参与决策、有自决权的制度,人们才能够不仅拥有财富与机会,更拥有了决定财富和机会分配的工具。在扬那里,制度创新、制度行动是实现城市权利的根本途径。

    其三,制度行动与问题焦点的关系,是城市权利建构中遭遇的另一对矛盾。如果不能根据综合情况找到推进城市权利的关键,建构城市权利的行动很可能会南辕北辙。在米歇尔看来,重构公共空间是建构城市权利的时代焦点。资本主义城市化、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城市化,已经导致了“公共空间的终结”(end of public space)。(114)国家权力与私有资本的结合,造成了以土地、空间的私有制为基础的现代城市。“错误的利益能够通过权利得到保护。”(115)他认为,公共空间的私有化使所有空间都成为在本质上同质、均质的抽象空间。“抽象空间是一种使资本主义成为可能的空间策略”。(116)在这种没有差异性的抽象空间统治下,被压迫者不仅没有权利,甚至没有表达自身权利的场所。因此,“为了权利、为了正义的法律而斗争,就需要拒斥抽象空间的和谐,建构列斐伏尔所指称的‘差异性空间’。”(117)为“差异性空间”(differentiated space)而斗争,就是为进行空间生产的权利而斗争,为争取表达性空间而斗争。这样,重构城市权利的关键是重构公共空间,而重构公共空间的第一步是争取表达性的公共空间。通过社会行动重构公共空间是重构与实现城市权利的基础路径。

     其四,城市权利与城市发展的关系,是城市权利建构中必然遭遇的又一对矛盾。城市权利的实现与城市本身的命运密切相连。如果一个城市处于上升期,那么,其中主体的城市权利向上提升的可能就比较大;反之,如果一个城市已处于衰退期,那么,其中主体的城市权利则更可能在总体上随之倒退;极端的情况就是,如果一个城市本身因无可避免地走向死亡而成为死城,那么,所有主体的城市权利在这个城市将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实质意义上城市权利的实现受到城市生命周期的制约与影响,城市权利总是随着城市发展的起伏而波动。由此,一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实现城市权利的总体保障。当然问题还有另一面,如果一个城市不能为其成员提供综合的权利保障,那么,这个城市本身能否繁荣与存续下去将令人怀疑。可见,实现城市发展与城市权利的统一,对城市权利的实现具有本体性意义。

    其五,城市化与全球化的关系,是城市权利建构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在全球化语境下,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与城市权利实现,是一个特殊的发展城市学问题。在诺克斯(Paul Knox)看来,全球化进程造成了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的背景、路径、问题等都呈现出复杂性。从背景看,“核心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边缘国家的剥削。不可避免地,支撑这种关系的国际劳动分工从根本上影响了边缘地区的城市化模式和进程。”(118)从路径看,“世界核心地区的经验是,城市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发展的产物。相反,边缘地区城市化则主要是由于人口增长先于经济发展。”(119)从后果看,“许多欠发达国家的快速城市化进程带来了大量问题,这些问题削弱了城市在经济增长中所起的作用。大量的贫困、住房拥挤、基础设施落后、交通和环境恶化问题导致城市居民条件恶化。”(120)于是,在全球化特别是以资本为主导的全球化语境下,发展中国家追求城市发展、实现城市权利之路将非常曲折艰辛。在帕迪森(Ronan Paddison)看来,“即使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已然超过了发达国家,也仍然动摇不了那些发达国家城市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长期统治地位,它们的统治地位将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而变得更加稳固。”(121)也就是说,加快城市化是发展中国家改变世界不平等格局的重要选择,但如果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率很高,而城市化质量不高,那么,这种城市化不仅对改变世界格局的不平等没有助益,反而会给发展中国家自身带来新的问题,加剧社会不平等,引发社会冲突。能否探索出一条适合本国特色的城市化发展道路,就成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课题。

    在复杂现代性与复杂全球化语境下,作为快速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既面临城市权利构建中的诸多一般性问题,也面临一些特殊性问题。

    其一,个体性与整体性的矛盾。对我国城市而言,协调个体性与整体性的任务尤其艰巨,既需要应对传统整体权利观的传承与转型,也需要应对个体权利观在发育中的失范、失序。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心理中的整体意识,对化解城市矛盾具有重要价值,但是,不能否认这种整体性思维存在对个体权利忽视甚至否定的倾向。这样,就需要实现传统整体性价值观的时代转型,使其与时代要求、现代城市社会的发展方向相契合。另一方面,人们的个体意识、自我主体意识在不断增强,这对于激发我国社会发展、城市发展的深层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同样不能轻视当前个体权利的发育中表现出的某些走偏的倾向。如一些主体把个体意识、个体权利理解为绝对、极端、没有限制的自由,走向甚至在西方也日益受到批判的极端自由主义,以至于在维护自身的正当或不正当的城市权利时,选择非理性甚或暴力的护持方式。因此,面对日益复杂的城市化以及日益复杂的城市权利双重交织的局面,我国尤其需要全面认识城市权利的本质和特点,建构既符合时代精神与文化传统,又契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科学的城市权利观。

    其二,全国性与区域性的矛盾。目前,我国城市权利的结构性不平衡,主要表现为三重“二元结构”特征。一是“城乡二元”意义上的权利不平衡。我国的城市发展是以农村的巨大支持为前提的,但城市发展的成果与城市权利的拓展并没有更好地覆盖农村。农业基础薄弱、农村生产力落后、农村社会事业滞后的状况仍未改变,“三农”问题依然突出,城市与乡村的差距仍然巨大,社会财富、发展机会、社会保障等城市权利的城乡一体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二元城市”意义上的权利不平衡。在城市总财富增加的同时,城市人口之间在财富分配、空间所有、发展机会等方面的差距有拉大的趋势,(122)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马太效应”亟待消除。三是“区域二元”意义上的权利不平衡。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城市水平与质量存在明显差异,人口、资金、政策等发展资源向首位城市及其所在区域聚集,形成了以首位城市、非首位城市为极点的二元化区域结构,造成了城市权利的区域性等效差异。城市发展是城市权利的基础,基于此,切实化解城市发展本身的三重结构性不平衡,对推动我国城市权利在总体结构上的合理化具有战略意义。

    其三,阶段性与共时性的矛盾。一方面,参照世界城市化的历史,我国的城市化在总体水平上处于城市化的中期阶段。在这个阶段,往往比较注重从经济层面理解城市化,旨在完善人们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经济权利。城市化的紧迫任务是解决日益紧张的人地矛盾,营建、改造城市物理空间,为不断聚集的人口提供工作机会、居住空间等。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目前的城市化进程强调发展城市经济、扩展或改造城市物理空间,强调作为经济权利的城市权利,不仅有必然性,而且有必要性。另一方面,我国的城市化又是在全球化语境下展开的城市化,是世界城市化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影响世界城市化水平,而且受到世界城市化进程的影响。“进入21世纪,中国的城市化已被公认为是世界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两大驱动因素之一。”(123)但是,西方学者创立的城市化理论,无论是发达国家城市化理论,还是第三世界城市化理论,其理论框架均不能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和城市化研究的现实。(124)在此背景下,中国城市权利的建构决不能简单地照搬经济权利—社会与政治权利—文化与生活权利—生态与环境权利的逻辑演进模式,或者按照资格性权利与消极权利—行动性权利与积极权利的步骤推进,而需要同步推进、综合实现所有方面的城市权利。如何处理好城市权利的阶段性与共时性,是当前我国城市权利建构中需要给予科学应对的重大现实问题。

    其四,宏观建构与微观推进的矛盾。从世界范围看,这对矛盾表现为政治干预与自由放任的矛盾。在贝利(Brian J. L. Berry)等看来,从自由放任走向强化干预是世界城市化的一个趋势。对我国而言,这对矛盾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城市化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启动城市化、加快推进城市化,切实解决城市权利的多重不平衡等问题,都离不开国家的宏观布局与战略调控。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度展开,当前各地区、各层面主体所面临的城市化问题向城市权利个性化表达的转化趋势日益明显,这样,根据具体情况激发不同层面主体进行微观创新的能力,就成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提升城市化质量的重要选择。这必然要求国家加大对区域城市化实践的政策支持力度,正确处理好城市治理权力的合理适度下放问题,以及城市权利在微观建构意义上的战略设计问题。上述“顶层设计”将有利于条件成熟的地区探索“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实现方式,通过实践达成规律性共识,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中国城市发展与城市权利的有机互动。

    马克思指出:“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125)对于中国城市权利的建构和研究而言,关键是要从城市发展规律及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对城市权利所面临的根本矛盾、主要问题进行深层把握,形成适合时代精神与自身条件的城市权利理念与实现方式。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城市权利的理论研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从东方生产方式的历史特点与时代转换入手,深入揭示我国城市化道路与城市权利建构的文化特殊性。东方生产方式即亚细亚生产方式,是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的重要范畴。通过这个概念,马克思深入分析了东方社会不同于西方的独特的社会构成、社会建制、社会形态。东方生产方式是一种历史文化地理现象,也是一种政治文化与社会心理的实践形态。在幅员相对广阔、资源相对有限又始终面临外敌挑战的社会地理情势下,它不仅表现为人们“自然”选择的一种更为强调集中甚至集权的生产、生活与组织、管理方式,而且是经过数千年的历史进化与文化强化,逐渐内化为一种更为注重整体价值的政治与文化心理。在现代性与全球交往语境下,东方生产方式在传承也在变革。这种传承与变革同我国城市化与社会发展深层互动。“我们在中国当下的转型城市中看到了传统中国文明与西方文明的两个极端”。“在中国传统的强调集体主义的价值体系中,我们如何在制度上和器物上与时俱进,在全球的视野和领域中,寻找整体发展的方向?”(126)无疑,东方生产方式是理解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切入点,也是把脉我国城市化与城市权利的特殊性的关键。

    第二,从城市哲学的高度,结合现代性的转换史与城市发展史,全面阐释城市权利本身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芬伯格(Andrew Feenberg)认为,“‘可选择的’现代性这一观念意味着可能性范围的扩展。”(127)“只有全体人民丰富多样的互动才能创造出一种适合于中国的可选择的现代性。”(128)贝利指出,“20世纪快速城市化过程中,通过对世界不同部分的比较,使我深信,尽管城市化存在很多共性,但可以肯定不会只有一种,而是有多种路径,各自的成果及相应后果不同。”(129)“第三世界的城市化是一个有着根本差异的过程。”(130)米尔恩则强调,权利话语本身就存在非唯一性、多样性。在以马克思哲学为方法论基础的城市哲学视野中,城市权利是一个历史范畴,城市权利的历史性决定了城市权利的多样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权利内容有所不同;城市权利也是一个文化地理范畴,城市权利的地理性决定了城市权利的多样性,在不同的区域人们会形成不同的权利观;同时,城市权利更是一个社会范畴,城市权利的社会性决定了城市权利的多样性,在不同社会关系与生产方式条件下,城市权利的内容与形式都有不同。对我国而言,确认城市权利的多样性,就是对中国特色城市化道路合法性的具体确认。

    第三,从城市批评史的角度,实现不同学科城市研究的学术对话,科学建构中国的城市权利话语体系。城市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多种因素的高复杂性现象,要正确地了解城市、研究城市权利,“需要通过交叉学科方法来实现……需要参考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历史学家和城市规划师等的相关著作”。(131)伴随城市化的发展,不同学科对城市的深入研究呈现了诸多向度。我们需要在思想中把握时代,同样需要在思想中把握城市发展与城市权利的本质。城市批评史是城市知识反思与城市问题反思的统一。实现不同学科关于城市思想、城市研究的学术对话,努力呈现城市研究的深层元知识、元逻辑,是城市批评史的重要任务。而直面我国城市发展重大问题,在理论与现实的对话中科学把握我国城市发展与城市权利的文化特殊性,建构中国城市权利研究的学术话语体系,则是中国城市哲学与城市批评史走进现实的基础和前提。

    总之,城市权利是关乎世界城市化的方向甚至世界未来总体格局的重大问题,也是关乎中国城市化的方向、质量甚至历史命运的重大问题。作为一个贯穿自觉的目的和发展使命的历史过程,全球化时代中国城市化与城市权利建设如何在理论与实践双重维度中实现创新发展,将对中国未来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注释】

    (1)布赖恩·贝利:《比较城市化——20世纪的不同道路》,顾朝林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前言”,第4—5页。

    (2)索亚:《后大都市:城市和区域的批判性研究》,李钧等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20页。

    (3)索亚:《后大都市:城市和区域的批判性研究》,第120页。

    (4)索亚:《后大都市:城市和区域的批判性研究》,第121页。

    (5)A. J. 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154页。

    (6)索亚:《后大都市:城市和区域的批判性研究》,第26页。

    (7)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宋俊岭等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第122页。

    (8)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第583页。

    (9)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New York and London: The Guilford Press, 2003, p. 17.

    (10)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17.

    (11)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17.

    (12)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18.

    (13)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7.

    (14)A. J. 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第111页。

    (15)斯皮罗·科斯托夫:《城市的形成——历史进程中的城市模式和城市意义》,单皓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第31页。

    (16)简·雅各布斯:《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金衡山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年,第408页。

    (17)保罗·M. 霍恩伯格、林恩·霍伦·利斯:《都市欧洲的形成:1000—1994年》,阮岳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219页。

    (18)Stuart Elden et al., Henri Lefebvre: Key Writings, New York: Continuum, 2003, p. 207.

    (19)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册,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69页。

    (20)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册,第574页。

    (21)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册,第573页。

    (22)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册,第573页。

    (23)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册,第573页。

    (24)勒·柯布西耶:《明日之城市》,李浩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第5页。

    (25)勒·柯布西耶:《光辉城市》,金秋野等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年,第4页。

    (26)勒·柯布西耶:《人类三大聚居地规划》,刘佳燕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第111页。

    (27)勒·柯布西耶:《人类三大聚居地规划》,第56页。

    (28)亨利·勒菲弗:《空间与政治》,李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6页。

    (29)亨利·勒菲弗:《空间与政治》,第63页。

    (30)Henri Lefebvre, The Urban Revolution,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003, Foreword, p. xvii.

    (31)索亚:《后大都市:城市和区域的批判性研究》,第132页。

    (32)戴维·哈维:《后现代的状况——对文化变迁之缘起的探究》,阎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99页。

    (33)David Harve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City, London: Edward Arnold Publishers, 1973, pp. 13-14.

    (34)David Harve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City, p. 9.

    (35)Edward W. Soja, Seeking Spatial Justice,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2010, p. 1.

    (36)刘易斯·芒福德:《城市文化》,宋俊岭等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第4页。

    (37)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中文版序言”,第14页。

    (38)刘易斯·芒福德:《城市文化》,第1—3页。

    (39)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第580页。

    (40)简·雅各布斯:《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第3页。

    (41)简·雅各布斯:《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第397页。

    (42)简·雅各布斯:《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第129页。

    (43)简·雅各布斯:《城市与国家财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金洁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年,第185页。

    (44)凯文·林奇:《城市意象》,方益萍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2页。

    (45)凯文·林奇:《城市意象》,第3页。

    (46)凯文·林奇:《城市意象》,第90页。

    (47)凯文·林奇:《城市意象》,第90页。

    (48)参见理查德·瑞杰斯特:《生态城市伯克利:为一个健康的未来建设城市》,沈清基等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译者序”,第3页。

    (49)埃比尼泽·霍华德:《明日的田园城市》,金经元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8页。

    (50)埃比尼泽·霍华德:《明日的田园城市》,第9页。

    (51)伊丽莎白·伯顿、琳内·米切尔:《包容性的城市设计——生活街道》,费腾等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第164页。

    (52)伊丽莎白·伯顿、琳内·米切尔:《包容性的城市设计——生活街道》,第12页。

    (53)理查德·瑞吉斯特:《生态城市——建设与自然平衡的人居环境》,王如松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前言”,第1页。

    (54)理查德·瑞杰斯特:《生态城市伯克利:为一个健康的未来建设城市》,第29页。

    (55)理查德·瑞杰斯特:《生态城市伯克利:为一个健康的未来建设城市》,第15页。

    (56)理查德·瑞吉斯特:《生态城市——建设与自然平衡的人居环境》,第1页。

    (57)保罗·M. 霍恩伯格、林恩·霍伦·利斯:《都市欧洲的形成:1000—1994年》,第3页。

    (5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58页。

    (5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页。

    (60)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中文版序言”,第16页。

    (61)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文版序言”,第15页。

    (62)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102页。

    (63)A. J. 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文版序言”,第1页。

    (64)A. J. 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第7页。

    (65)A. J. 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第187页。

    (66)A. J. 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第181页。

    (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8页。

    (68)A. J. 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文版序言”,第1页。

    (69)A. J. 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第11页。

    (70)A. E. J. 莫里斯:《城市形态史——工业革命以前》上册,成一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5页。

    (71)皮特·N. 斯特恩斯等:《全球文明史》上册,赵轶峰等译,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6页。

    (72)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册,吴象婴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6页。

    (73)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册,第56页。

    (74)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册,第56页。

    (75)A. E. J. 莫里斯:《城市形态史——工业革命以前》上册,第104页。

    (76)诺曼·戴维斯:《欧洲史》上册,郭方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第54页。

    (77)诺曼·戴维斯:《欧洲史》上册,第93页。

    (78)A. E. J. 莫里斯:《城市形态史——工业革命以前》上册,第107页。

    (79)诺曼·戴维斯:《欧洲史》上册,第93页。

    (80)诺曼·戴维斯:《欧洲史》上册,第93页。

    (81)刘易斯·芒福德:《城市文化》,第15页。

    (82)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经济和社会史评论》,陈国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34页。

    (8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01页。

    (84)保罗·M. 霍恩伯格、林恩·霍伦·利斯:《都市欧洲的形成:1000—1994年》,第184页。

    (8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01页。

    (86)保罗·M. 霍恩伯格、林恩·霍伦·利斯:《都市欧洲的形成:1000—1994年》,第234页。

    (87)保罗·诺克斯、史蒂文·平奇:《城市社会地理学导论》,柴彦威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47页。

    (88)Henri Lefebvre, Writings on Cities,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1996, p. 158.

    (8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79页。

    (9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04页。

    (9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05页。

    (92)凯·安德森等主编:《文化地理学手册》,李蕾蕾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439页。

    (9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2页。

    (94)约翰·里德:《城市》,郝笑丛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页。

    (95)A. J. 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第171页。

    (96)A. J. 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第128页。

    (97)A. J. 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第111页。

    (98)Henri Lefebvre, The Urban Revolution, p. 150.

    (99)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47页。

    (100)Des Gasper, The Ethics of Development,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2.

    (101)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3.

    (102)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18.

    (10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96页。

    (10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95页。

    (10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8页。

    (106)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董娇娇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1页。

    (107)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3.

    (108)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3.

    (109)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4.

    (1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6页。

    (111)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5.

    (112)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31.

    (113)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31.

    (114)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35.

    (115)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5.

    (116)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9.

    (117)Don Mitchell, The Right to the Cit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Fight for Public Space, p. 29.

    (118)保罗·诺克斯、琳达·迈克卡西:《城市化》,顾朝林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01页。

    (119)保罗·诺克斯、琳达·迈克卡西:《城市化》,第206页。

    (120)保罗·诺克斯、琳达·迈克卡西:《城市化》,第264页。

    (121)诺南·帕迪森编:《城市研究手册》,郭爱军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前言”,第1页。

    (122)诺南·帕迪森编:《城市研究手册》,第210页。

    (123)布赖恩·贝利:《比较城市化——20世纪的不同道路》,“译者前言”,第V页。

    (124)布赖恩·贝利:《比较城市化——20世纪的不同道路》,“译者前言”,第V—VI页。

    (1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页。

    (126)薛凤旋:《中国城市及其文明的演变》,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第329页。

    (127)安德鲁·芬伯格:《可选择的现代性》,陆俊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中文版序言”,第6页。

    (128)安德鲁·芬伯格:《可选择的现代性》,“中文版序言”,第7页。

    (129)布赖恩·贝利:《比较城市化——20世纪的不同道路》,“前言”,第5页。

    (130)布赖恩·贝利:《比较城市化——20世纪的不同道路》,第91页。

    (131)保罗·诺克斯、琳达·迈克卡西:《城市化》,第2页。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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