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保障市民参与城乡规划的权利 圆桌由头 老旧楼房附近新建高楼,影响老楼部分住户采光,能否得到赔偿?建好没几年的建筑或公共设施,拆了在别的地方再建,这样的浪费能否避免? 这些都是百姓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或发现的问题,但如何来解决,找谁来解决,百姓却一直很迷惑。 昨日,本报就此召开圆桌会议,邀请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市民代表共同参与,探讨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 圆桌亮点 今年8月1日起,《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对沈阳的城市规划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中对上述百姓关注的问题都有所提及和规定。 如果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焦点争锋 “挡光”和“损光”不是一回事 市民代表李景芝:现在沈阳城市建设特别快,楼越盖越多,很多老旧居民小区旁都起了大高楼,可挡光等问题也跟着来了不少。楼盖起来了,再找人家建筑单位,人家就不爱管了。咱们老百姓能不能在这些问题出现前,就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建设工程管理处副处长王文菲:建筑房屋妨碍了邻居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为避免这种纠纷,在《条例》中都有了明确规定。 公示制度非常值得市民关注。《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涉及方案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公示。对于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除应认真听取外,还可以根据相邻权利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修建建筑前必须把平面图公示出来。除了在现场公示,沈阳市规划局网站上也会公示,涉及其利益的居民可以通过查看平面图,了解家附近新建建筑是否侵害到自己的利益,进而向规划部门提出来。规划部门会把百姓的建议或意见传递给建设单位,督促其合理规划设计。 市民代表李景芝:像挡光这类问题,是不是有一个标准,啥样的才算挡光,啥样的不算?被挡光了能否得到赔偿? 建设工程管理处副处长王文菲:按相关规定,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2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对于新建建筑周围已经有居住建筑的;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住宅;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等情形,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须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是否挡光,挡光程度如何则一目了然。 如果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市民谢明亮:有的人家明明因为新盖的楼挡光,屋里日照时间都短了,咋不能得到赔偿呢? 建设工程管理处副处长王文菲:需要说明的是,很多市民把“损光”的情况跟“挡光”混为一谈。“损光”是指在大寒日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间本来很长,因为附近新建楼遮挡,日照时间缩短了,但没有少于2小时,这样的“损光”情况不能和“挡光”一样得到赔偿。 还有一种情况也不能得到赔偿,就是在新建建筑还没有时,原有住宅日照就达不到2小时,新建建筑对住宅日照没有进一步的影响。 市民谢明亮:为什么规定“2小时”,我觉得采光受损失了,就应该得到赔偿。 建设工程管理处副处长王文菲:“2小时”的标准是国家住建部的一个规定,是综合了各方面的实际因素科学确定的。 这一点上也需要市民的理解。土地不能随意占用,必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城市的土地十分有限,城市人口不断增加,人们的居住条件也逐渐改善,人均住房面积越来越大,这些都使得城市里的楼房越来越密集。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一些原来采光条件特别好的居民就可能遇到“损光”的情况,但这种“损光”也是有底线的。中国规划网沈阳8月19日电 记者王艳 (责任编辑:白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