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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大树有了“保护伞”

时间:2015-01-09 06:00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李海燕 张志顺

  新报讯 记者 李海燕 通讯员 张志顺 记者从天津市市容园林委获悉,本市昨日出台《天津市城市大树登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城市大树登记保护管理依法依规、合规合序。该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擅自迁移砍伐城市大树的违法行为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本市已确定的古树名木为720株,其中百年以上的古树有656株,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有37株,树形奇特而罕见的有27株。本报资料图片


  城市大树一树一档
  办法中所谓的城市大树,是指除古树名木外,树龄在20年以上或者胸径在30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城区内的城市大树登记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大树登记保护管理。
  本市将对城市大树登记建立统一规范的台账,一树一档,建立电子和纸质文档。对独立的不同树种的城市大树,要有生长期的照片,对成片、成行的同树种的城市大树,要有生长期的整体照片和影像资料,并标明数量。登记的内容还包括城市大树的生长位置、树种、胸径、树龄、栽植历史等数据以及生长势、病虫害情况。城市大树登记后统一编号、挂牌,并明确养护管理责任。
  严禁擅自迁移砍伐
  办法明确:严禁擅自迁移砍伐城市大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砍伐的,应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大树行为:在城市大树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用城市大树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用污物淹渍树根、封砌地坪、压占树穴,遮挡日照;未经养护管理责任人同意,采摘果实或种子;未按相关技术规程修剪或培植;损毁或者盗用城市大树标志及支撑保护等设施。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损害城市大树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致城市大树死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城市大树损伤或死亡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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