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讯(记者 周亮)城管野蛮执法,饱受诟病。近年来,由城市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甚嚣尘上。日前,知名“维权人士”王海做客中国经济网《我消费》栏目特别节目《王海热线》“”专题访谈时表示,浙江的地方官员对于回应强拆为“助拆”的说法可笑至极。
王海告诉中国经济网,浙江最近正在搞一个活动,“三改一拆”。对违章建筑,以及一些旧村改造等进行大规模的拆除。但是在拆除过程中,因为自己当天正好在现场。结果就发现,城管拆除违章建筑的时候,有明显的违法问题存在。

知名“维权人士”王海做客中国经济网《我消费》栏目特别节目《王海热线》
“城市管理·社会共治”专题访谈 中国经济网/发
王海解释说,在湖州的织里,这个所谓的违章建筑,实际上就是一个雨棚,如果算是违章建筑,应由规划部门,按照《规划法》的规定,由规划部门责令拆除。如果说自己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刑事诉讼,然后,才可以强制拆除。
王海进一步告诉中国经济网,当时告知书有贴在墙上,也给当事人下达了通知,那么责令拆除,算是一个行政处罚行为。而在当地,城管就代替了规划部门。这个规划部门应是区县一级的规划部门,才能有权利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就是你先得认定,认定了,当事人还有申诉的权利,或者补办手续,或者不服要起诉,认定完以后才能责令拆除。然而,结果是城管违法,城管就代替规划部门下了一个东西,责令拆除,不拆除之后几天就强制拆除了。
据王海介绍,当时跟镇上的书记讲,这个拆违,在主体上程序上是违法的。因为,主体上强拆,主管部门才有权利进行强拆。程序上先由规划部门认定,规划部门责令他拆除,然后对方不起诉,不行政复议,因为根据《行政强制法》,违章建筑,如果责令你拆除,在收到强制责令之后又不行政复议,又不提起刑事诉讼才可以强制诉讼。换言之,如果我有违章建筑,如果我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我提起诉讼,就不允许你再进行强拆了,这是《行政强制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一个保护。但是,当地完全就是城管部门完全忽视《行政强制法》还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就进行了拆除。当时当地的书记回应称,“我们不是来强拆的,我们是来助拆的。”
王海向记者解释称,当地的书记说“业主们自己想拆,但是没有工具,我们镇上来帮忙的,是助拆,不是强拆。”在强拆现场发现,很多穿着特警服装的人,实际上是保安,城管。城管不仅在程序上、主体上,在进行违法的这种强拆,而且还冒充警察,冒充特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独家做客中国经济网《我消费》栏目特别节目《王海热线》
“城市管理·社会共治”专题访谈 中国经济网/发
对此,中国政府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规划部门做出违章认定后,违章人不主动拆除,责令他自体拆除,若不执行,然后就强拆。强拆过程中,就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凡是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这就是公安部门的权利了,这要在公安部门主导下进行。当然公安人员不能上去拆,可以雇佣专业队伍。
王海认为,规划部门没有认定,是城管自己做认定,而且规划部门也得是区县级的规划部门才能够做出认定,认定完了以后责令拆除。不拆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才可以强制拆除。因此,这属于强制拆除。
洪道德表示,该案例具有典型性。城管部门的权利,其实在我国的《政府组织法》里早已规定,已分解给其他各个部门。各个部门如果都能认真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整个社会管理当中不存在缺口。实际上城管部门,按说它是应用来弥补缺口的,不是用来把已经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各不同的职能部门的一些权利再给它又提出来,集中给城管。若是这么给城管的话,现在就造成很混乱的局面。以拆迁这个角度来讲,城管去强制拆迁,发生争执以后,双方算谁违法谁不违法?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城管错了。因为城管成立本身是缺乏正当性的,缺乏国家法律层面的合法性的。
洪道德分析指出,城管解释其实政府赋予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讲,政府的这种行为,把本应属于公安的职权范围内一部分职权,拿出来一部分交给城管,这种做法的根据何在?由此,违章户就得干吃亏。正因为这样,但问题又存在。城管整个认定的程序,和它认定的标准,因为他不是专业人员,他违规他当然需要专业人员,而且还有很多的处理办法,不是说一旦认定违章就只能拆除。有的地方可以补救,缴纳罚款,然后合法化,为什么?因为它虽然是违章,只不过是它在规划部门规划之前建起来了,人家规划正好这个地方也是可以建这个楼的,这种情况下,不一定非拆除不可。
针对“助拆”一事,王海表示,第一感受是无语,彻底无语。洪道德认为,这是当地政府在睁眼说瞎话。拆的前提条件,肯定是说违章户同意。而此案例中的违章户同意拆,怎么会到了强制拆迁的程序呢?
据王海介绍,业主已经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也向区法制办提起了行政复议,这已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已经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就不能强拆。洪道德认为,如果所谓违章户同意的话,就到不了强拆的阶段,连责令拆迁都到不了。他不同意拆,你有什么还需要责令,还要强制他拆?
(责任编辑: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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