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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证券研究院”特约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杨兆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肖斌 股权收购每天都在进行,但“万宝之争”却是近期最引人注目的一场。随着安邦保险昨日再度增持万科,王石宝能谁会成为这场争夺战的胜利者再度被投资者密切关注。 今年年6月开始,姚氏兄弟控制的宝能系在二级市场上发力,持续收购万科股份并成为大股东。8月份开始,万科原大股东华润增持至15.23%(截至9月1日),又夺回大股东地位。12月份,宝能系又收购万科股份至22.45%(截至12月11日),重新成为大股东。另有安邦保险持有万科5%(截至12月11日)的股份,骑墙观望,成为各方争取的重要力量。2015年12月17日,在北京万科的内部会议上,代表万科管理层的王石明确表示,不欢迎宝能系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也不欢迎宝能系收购万科。理由在于:宝能系信用不够。具体而言,宝能商业信用不佳,运营经验缺乏,短债长投,杠杆资金风险大,与万科价值观相左,会毁掉万科。 时至今日,万科和宝能商战正酣。然而,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宝能收购万科合法合规吗?2015年12月1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对于市场主体之间收购、被收购,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管部门就不会干涉。然而,这需要持续深入地观察。 其一,宝能系的收购资金合法吗?宝能系收购万科,主要是通过两家企业来购买的,即前海人寿与深圳市钜盛华实业有限公司,它们是宝能系进行资本运作的核心。前者主营人寿险、万能险,拥有大量资金;后者通过数次增加注册资本提升了自己的筹集能力。再加上宝能系其他公司的发力,至少从公开的信息来看,不排除宝能系存在资金链压力,但宝能系企业尚不存在资金违规问题。对于坊间有传宝能系涉嫌洗钱,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这种说法是极不负责任的。 其二,应当注意哪些收购程序?《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可以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达5%时,收购者有短时暂停购买义务和报告义务。《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后每增减百分之五,均应报告且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当收购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应当公开发出收购要约。对此,《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目标公司股东出售的股份数额过多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另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第10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5号))具体规定了收购者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布上市公司收购计划书、收购人介绍、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等大量的法律文件,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这些举措用来增加股权市场的透明度,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使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万科能启动毒丸计划吗?网上盛传万科会启动毒丸计划来应对宝能系的收购。这要弄清什么是毒丸计划?毒丸计划适用的条件?万科是否有毒丸计划及适用条件? 所谓毒丸计划,又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股东权益计划”。意即存在恶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大量低价增发新股,来保住自己的相对控股权。通过摊薄股权,降低收购者手中的股票占比,同时也增大收购成本,目的就是让收购方无法控股。这种反收购措施往往可以实现——第三方无法在未经过管理层和公司正常程序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市场获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就其渊源来讲,美国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 Lipton)1982年最早设计出了“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后来被形象地称为毒丸计划,并出现内翻式毒丸计划、外翻式毒丸计划等,花样翻新,形式多样。作为一种有效的反收购措施,毒丸计划在1985年被美国特拉华法院的判例合法化。在我国,2005年新浪在面对盛大收购的时,依据了美国法实施了毒丸计划,导致盛大未能收购新浪。 一般认为,采用毒丸计划至少会产生这样的效果:其一,对恶意收购方产生阻吓作用;其二,通过增加收购方的经济成本,切实阻止其收购行为。这一反收购措施,实际是蛰伏的一种股权摊薄机制,当敌意收购进行到一定程度就可以通过事先设计的触发机制来激活。这里的触发机制主要有:一是,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有权增发股份;二是,被收购公司章程规定的增发股份机制。 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毒丸”很难触发。根据美国法,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股东大会的权限,自行决定发行股票,这是毒丸计划的法律依据。但在中国,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证监会核准。因此,一旦收购者已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事会要让增发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将有很大的难度。现在,宝能系已经成为万科的大股东,万科的增发方案在股东大会环节必然受到作为大股东的宝能系的反对。除非万科管理层能获得其他股东及公众股东的全面支持,取得《公司法》第103条中的多数通过,才能实施毒丸计划。可见,以王石为代表的管理层想要出发毒丸计划,必须依法取得万科中小股东的支持,难度不小。 管理层抵制收购这合法吗?很显然,以王石为代表的管理层是抵制宝能系收购万科的,商战实际在万科管理层和宝能系之间进行。按说作为职业经理人,对所有投资者是中立的。但是,身处原大股东决定的治理机构中,王石认为:万科是上市公司,一旦上市,谁是万科的股东,万科是不可能一一选择的,但谁是万科的第一大股东,万科是应该去引导的,不应该不闻不问。 以王石为代表的万科管理层还可能采取法律措施:其一,寻找出价更高的第三方参与竞价,造成敌意收购者宝能系更大的资金压力。困难是,能否找到这样的第三方。其二,寻找并收购大量的垃圾资产,造成自身臃肿,给宝能系造成资金缺口的压力,使其知难而退。缺点是,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对管理层的信任危机。其三,反向收购宝能系的股权,通过购买收购者,化被动为主动。缺点,是给目标公司万科自身造成资金压力。其四,使用拖延战术,给宝能系资金链造成压力,迫使其放弃。目前,万科已经表示将会在2016年1月18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其A股最晚于2016年1月18日恢复交易,但公司承诺在证券恢复交易后3个月内不再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对万科管理层来说,宝能是一个“门口的野蛮人”,这种收购也是敌意收购,然而,敌意收购并非违法的,收购者只不过不被目标公司管理层或原大股东接受而已,收购是支付对价的,收购过程是透明的,不存在资金违规、内幕交易、程序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到目前为止,收购者宝能系和目标公司万科还是合法合规的,下一步如何?有待进一步观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