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规划网
登陆 | 注册
当前位置: 主页 > 城乡规划 > 城市规划 >

城市规模划分新国标出台 昆明由“特大城市”变身“大城市”

时间:2014-11-22 08:09来源:中国规划网 作者:汪志民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全国城区人口超过1000万的有7个城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武汉;城区人口达到500-1000万的有11个城市,分别是成都、南京、佛山、东莞、西安、沈阳、杭州、苏州、汕头、哈尔滨、香港。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于近期正式公布,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较之此前执行的旧版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云南小城市数量增加7个,昆明也由“特大城市”变身“大城市”。

  新国标

  50万人口以下都是小城市

  相比旧版标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有了较大的调整和优化。具体而言,旧版城市规模只分“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四类,而新《标准》则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增加了“超大城市”一类,且“大城市”及“小城市”又各分为“Ⅰ型”、“Ⅱ型”两档。

  “今后,50万人口以下都算小城市。”云南省设计院城市规划师、产业规划室主任郭凯峰说,云南省已经形成的1个特大城市、1个大城市、7个中等城市、11个小城市的城市体系结构将有一定程度的修正。

  基于新的《标准》,云南省城市规模结构调整为1个大城市(Ⅰ型)、1个中等城市、18个小城市(Ⅰ型和Ⅱ型),全省大城市和中等城市比重显著降低,城市规模金字塔由之前的稳定增长型演变为显著扩张型。

  根据旧的标准,到2010年时,全国已有103个特大城市,但是按照新标准,特大城市才10个。其中昆明、郑州、南昌、兰州、长春等省会城市,以及像青岛、厦门等副省级城市,均不再是特大城市。

  以昆明市为例,2013年主城区常住人口约360万,达到新的大城市(Ⅰ型)标准,距离新《标准》的特大城市仍有140万左右的规模差距。

  重点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郭凯峰认为,城市规模划分新标准的确定,意味着从国家层面重新调整和优化了城市规模划定的“坐标系”,有利于云南省在原有基础上适当降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门槛,也是与全国城市有效匹配和同步对照的重要契机。

  因此,下一阶段全省应着力把推进符合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作为今后的重点工作之一。

  郭凯峰表示,这些工作的逐步开展和完善,可以真正让更多的农民实现身份、职业和观念的全新转换,进一步提高市民化转化水平和效率,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既有农业人口的稳步转移、又有城市规模的合理提升,从而避免城市规模的泡沫化,扎扎实实推动人口转移和城市规模的双增长。
 

  相关新闻
  专家支招:云南应从三方面着力
  云南省设计院城市规划师、产业规划室主任郭凯峰表示,新《标准》之下,云南省大城市和中等城市比重显著降低,城市规模金字塔由之前的稳定增长型演变为显著扩张型。
  那么如何抓住与全国城市有效匹配和同步对照的重要契机,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呢?昨日,郭凯峰从全省的空间引导、综合承载、住房支撑三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
  空间引导
  积极制定以大、中、小城市集聚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的空间市民化策略
  云南省农民工群体进入大、中、小城市的意愿普遍强烈,应及时制定大、中、小城市的落户要求及标准。积极强化云南省东部地区主要城市群的发展与壮大,有效推进昆明呈贡新区发展,加快曲靖麒麟-沾益-马龙一体化建设、红河蒙自-个旧-开远-建水-弥勒滇南中心城市群建设、昭通昭阳-鲁甸同城化建设和滇西中心城市建设。
  综合承载
  制定以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意愿高低为重点的分类市民化策略
  有关部门应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紧开展农业转移人口普查工作。
  农业转移人口普查应依托城市详细规划,合理掌握和分析不同片区的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密度、结构和落户意愿。通过普查及落户意愿的研判,结合城镇常住人口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城镇片区内的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健康有序发展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
  住房支撑
  制定以城镇保障性住房、集体宿舍、住房租赁补贴、个人购房相协调的住房保障市民化策略
  在全省“每年将1/3的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农业转移进城人口住房问题”的基础上,把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建议在完成居住证登记的前提下,省级、州市级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同步确定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农民工自行租赁住房的补贴机制。
  鼓励劳动型密集产业、农民工集中的产业园区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同时在用地审批政策、项目规划设计报批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在税费减免、容积率奖励等方面实行一定优惠。合理引导商品房开发户型和保障房配建比例,鼓励有能力的农民工通过购买方式拥有自主住房。
  名词解释
  常住人口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国际新闻联盟中国城市频道 中国规划网

  (责任编辑:白雪松)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内容